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00763)8月21日在香港联交所发布海外监管公告,披露其《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全文。该制度已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公告显示,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关键要点:
1. 信息披露原则 制度明确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披露范围 所有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均适用本制度。
3. 披露时限 • 年度报告: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 • 半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 季度财务报表(如监管要求):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财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4. 重大事项披露 当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件时,应在相关情形发生后不超过2个工作日披露。重大事项涵盖公司名称变更、治理结构变动、重大资产交易、负债变动、违约及诉讼等23项具体情形。
5. 角色与职责 •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指定为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披露工作,并在负责人变更时及时披露。 • 信息披露部门及资金融资部门承担日常信息收集、文件草拟及与监管机构沟通等职责。
6. 其他要求 制度规定已公布的披露文件不得随意变更;如需更正信息,公司必须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披露修订文件。若更正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
中兴通讯表示,若未来监管政策进一步更新,公司将按照最新要求及时修订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的风险揭示与信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