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昆仑能源有限公司(00135.HK)公布,其董事会已通过决议,修订并确认了公司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该文件最初于2012年1月16日经董事会决议设立,并于2012年3月29日采纳。本次修订后的《职权范围》自2026年10月23日起生效。以下为要点梳理:
1. 组织架构 •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于2012年1月16日决议成立。 • 委员会至少由两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大多数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须为董事会主席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 任何两名委员即可构成法定人数,但其中至少一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公司秘书担任委员会秘书;委员会至少需包含一位不同性别的董事。
2. 会议安排 •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应主席或任何两名委员要求召开额外会议。 • 委员可亲身、电话、视频等方式参会;只有委员有表决权。 • 决议以出席成员多数票通过,所有成员联合签署的书面决议与正式会议决议具同等效力。 • 会议记录由公司秘书整理并保存,初稿及定稿将在会后合理时间内分发全体成员。
3. 权限与资源 • 委员会获授权在提出合理要求后咨询外部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 公司须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职责。
4. 主要职责 • 至少每年检讨一次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并协助编制董事会技能表。 • 物色、甄选及提名适任董事候选人,并就董事委任、续任及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 每年评估各董事对董事会的时间投入及贡献。 • 检讨并监督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实施及成效。 • 制定、检讨并实施提名政策,并在公司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执行情况。 • 执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要求的其他职责。
5. 信息披露 • 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将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答股东有关委员会工作的问题。 • 《职权范围》文本将分别在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供公众查阅。
昆仑能源表示,委员会还将根据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的进一步修订,适时对《职权范围》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