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1606)于2026年2月10日(交易时段后)与阿勒泰盛鼎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承租人)及天津康隆建设有限公司(卖方)订立一项融资租赁安排。该交易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被认定为须予披露交易,最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因此需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通函及股东批准要求。
根据公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将作为买方,与承租人及卖方订立转让合同,以人民币1,020,000,000元的对价购买位于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风电站设备及附属设施资产(交易标的)。随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出资购入该风电站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限为216个月。公告显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包括租赁本金人民币1,020,000,000元与租赁利息约人民币420,000,000元,租金由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按季支付。
同时,天津康隆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公告显示,融资租赁安排属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的交易,有助于增厚其融资租赁业务收入。该公司认为此次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