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2628,下称“中国人寿”)在香港交易所披露海外监管公告,刊载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为主要要点:
1. 会议基本情况 – 召开日期:2026年8月20日 – 召开方式:现场+网络投票 – 现场会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A座二层多功能厅 –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参会及表决权概况 – 现场出席A股股东及其代理人2名,合计持股19,323,5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66290%。 – 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1,219名,合计持股113,816,910股,占0.402682%。 – H股方面,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授权代表1人,合计持股3,007,844,161股,占10.641697%。 – 现场及网络合计参会股东1,222人,共计22,445,191,171股表决权,占79.410669%。
3. 议案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十五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议案》 • 同意:22,442,473,986股,占99.987894% • 反对:1,597,225股,占0.007116% • 弃权:1,119,960股,占0.004990%
(2)《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签署<寿代产业务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 • 普通股股东:同意3,116,968,748股(99.849682%);反对338,825股(0.010854%);弃权4,353,598股(0.139464%) •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3,381,626股(99.617470%);反对338,824股(0.297692%);弃权96,560股(0.084838%) • 关联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4. 律师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参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5. 董事会构成 截至公告日,中国人寿董事会成员为: – 执行董事:蔡希良、利明光、刘晖、阮琦 – 非执行董事:胡锦、胡容、牛凯龙 – 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志权、翟海涛、陈洁、卢锋 – 职工董事:李伟
公告显示,中国人寿已依规将上述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供投资者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