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临汾市分行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山西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期备案,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资料,受到警告并被罚款56.26万元。
张某(时任山西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董事)、孟某华(时任山西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中心经理)二人对该行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5万元。
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被罚款23.4万元。杨某民(时任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有限公司行长、董事)、刘某(时任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二人对该行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5万元。
山西翼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被罚款23.3万元。李某飞(时任山西翼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董事)、李某华(时任山西翼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办公室主任)二人对该行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5万元。
山西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被罚款23.4万元。曹某慧(时任山西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董事)、史某丽(时任山西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二人对该行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1.5万元。
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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