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避暑季期间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文中提到,同一住宿业经营者客房价格涨幅不能超过此前三十日内其同类房型平均客房价格60%。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对违反上述行为的经营者,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可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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