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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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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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6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9月10日

摘自上市公司ST华扬(603825)公告(公告编号:2025-103)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经查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扬联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华扬联众及其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扬创想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嘉实兆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向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苏同提供资金18,153 万元,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均为18,153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为10.02%和 7.84%。华扬联众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均为18,153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02%、7.84%、7.91%、11.73%和 12.07%。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华扬联众已收回上述被占用资金。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华扬联众少计提对北京鑫诺科捷商贸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导致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利润总额1,732.96万元、6,939.3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72%、10.31%。2025年7月10日,华扬联众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更正了相关财务信息。

华扬联众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扬联众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导致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华扬联众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苏同时任华扬联众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郭建军时任华扬联众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且苏同、郭建军签字保证华扬联众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苏同、郭建军是华扬联众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同时,苏同时为华扬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安排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华扬联众、苏同、郭建军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对苏同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郭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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