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违规!北京国富河北分所专项报告缺 CPA 签名、未赋码,收行政处罚

企业上市
10/19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富的河北分所)和它的两名会计师,因为开出了一份“不合格”的报告,被政府罚款了。

具体哪里不合格呢?主要有三大硬伤:

签名不对: 这份报告按规定必须由两名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但他们没做到。这就好比一份重要的合同,只有一个证人签字,法律效力就存疑了。

没“上户口”: 报告没有在官方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进行登记和获取唯一的“二维码”(赋码报备)。这意味着这份报告在官方系统里查不到,是“黑户”,无法被有效监管和查验真伪。

活儿干得糙: 在审计过程中,审查数据不仔细,明明发现了问题却没有指出来。这说明他们的工作不认真、不负责。

处罚结果:

对会计师事务所:

警告。

没收这笔业务的违法所得 8776.41 元。(相当于这笔生意白做了,还得把钱吐出来)

对两名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杨玉娇、焦文英):

个人分别被警告。

为什么罚他们?

因为他们违反了一大堆关于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如何干活的法律法规。核心思想就是:他们出具的报告不规范、不可信,没有尽到审计应尽的责任。

总结一下: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因工作不规范、质量不达标而被监管部门“抓包”并处罚的案例。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在从事这种需要高度信誉和责任的行业时,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则,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

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A701

经查,你单位出具的《秦皇岛市第三季度申报旅游招徕奖补项目专项报告》(国富冀咨字〔202413022039号)存在报告形式缺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和核查存在缺陷等问题,主要包括:未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不符合审计报告的法定形式要求;未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赋码报备;审计过程中存在数据审查不严谨,对其中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并指正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第二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0315号)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交换意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条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8776.41元(人民币捌仟柒佰柒拾陆元肆角壹分)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河北省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人:河北省财政厅;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支行;账户:0402020509249040940)。罚没许可证编号:0000000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处

  联系电话:0311-66650861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

  河北省财政厅

2025928

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杨玉娇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A701

经查,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出具的《秦皇岛市第三季度申报旅游招徕奖补项目专项报告》(国富冀咨字〔202413022039号)存在报告形式缺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和核查存在缺陷等问题,主要包括:未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不符合审计报告的法定形式要求;未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赋码报备;审计过程中存在数据审查不严谨,对其中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并指正等。

 你作为参与出具此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0315号)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条等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交换意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诉申辩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条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处

  联系电话:0311-66650861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

  河北省财政厅

2025928

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焦文英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A701

经查,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北分所出具的《秦皇岛市第三季度申报旅游招徕奖补项目专项报告》(国富冀咨字〔202413022039号)存在报告形式缺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和核查存在缺陷等问题,主要包括:未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不符合审计报告的法定形式要求;未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赋码报备;审计过程中存在数据审查不严谨,对其中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并指正等。

  你作为参与出具此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第二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0315号)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检查交换意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诉申辩权。对本机关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条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处

  联系电话:0311-66650861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

  河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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