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滚动播报
2025/11/25

(来源:南京晨报)

转自:南京晨报

晨报讯(通讯员 沈法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江苏法院不断加强涉外审判工作,深入实施精品战略,推动国际司法合作,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精品案件,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示范和引领作用,11月24日,江苏高院发布了一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新加坡某工程公司与江苏某科技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正确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造成履行障碍的第三方范围。2021年12月,江苏某科技公司与新加坡某工程公司订立合同,采购意大利RIVIT公司生产的钢管,约定新加坡某工程公司应分别在2022年8月17日、9月28日交付钢管。江苏某科技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总额30%的预付款,但是新加坡某工程公司没有按期交货,江苏某科技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9月通过电子邮件要求新加坡某工程公司确定交货时间。2023年5月至6月,新加坡某工程公司分批交付了全部钢管。新加坡某工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运费等。江苏某科技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新加坡某工程公司延期交货,应当支付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新加坡某工程公司辩称,其迟延交货是由于第三方供货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构成履行障碍免责。

最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新加坡某工程公司关于其供货商因不可抗力导致交货迟延的主张,不符合《公约》关于履行障碍免责的情形,新加坡某工程公司应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并与江苏某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的剩余货款进行抵销。据此,判决江苏某科技公司支付新加坡某工程公司42.6万欧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据介绍,本次选取的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等领域,体现了江苏法院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积极推动国际司法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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