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推动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质增效

青海日报
02/01

本报讯 (记者 郭靓) 1月22日,青海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全面落实《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立足全省实际,制定出台《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健全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为推进全省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制度根基。

《处置管理办法》聚焦资产处置全流程管控,构建起“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处置管理体系。明确处置范围与原则,对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技术淘汰等六类资产的处置情形作出明确界定。细化资产处置从申请、审批、评估、交易到收入管理、档案留存的全链条操作规范,合理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处置权限,建立分级审批机制。明确国有资产可借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处置,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从源头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处置收益的行为。

《处置管理办法》注重与现有管理制度的衔接协同。一方面,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深度融合,建立资产处置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对闲置浪费严重的单位核减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从源头推动资源优化配置,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另一方面,衔接调剂共享平台管理机制,明确低效闲置资产优先通过平台调剂利用,未实现调剂的再按规定处置,形成“调剂优先、处置有序”的资源统筹利用格局。同时,《处置管理办法》还强化了信息技术支撑要求,推动实现资产处置事项在线审核、动态监控,提升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省财政厅将引导各单位全面梳理存量资产,形成待盘活资产清单,通过调剂共享、市场化处置等多种方式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处置盘活成效,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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