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业主身在国外,屋子被泡4个月全屋霉变,损失50万!法院:自己也要担责

新闻坊
04/03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在上海松江的一个小区里

二楼和三楼的邻居

却因为一场“水灾”闹到了法庭 

↓↓↓

全屋霉变、定制家具报废…

损失高达50余万元!  

一场普通的厨房反水,

为何会发展到如此地步?

甚至引发巨额索赔?  

现场直击:全屋霉变,损失惨重

2024年12月,当二楼业主吴先生赶回家时,眼前的景象让他瞬间崩溃。

原来,三楼邻居家的厨房在2024年8月发生了反水,大量的污水渗漏到了二楼吴先生家,导致墙体、定制家具泡在水里,吴先生心爱的钢琴以及一千多本的珍藏图书也已受损。

经估算,房屋修复和财产损失高达53万余元。

“这不是漏水,这是‘水灾’!”  

随后,吴先生一纸诉状将三楼邻居周女士、小区物业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至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交锋:谁是“罪魁祸首”?

法庭上,作为被告之一的三楼业主周女士很委屈,她说:“三楼的反水,是因为二楼改造了厨余下水管道,导致反水没有溢到二楼,反而涌到了我家!”

为了查明真相,主审法官来到了事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法官发现,吴先生家的厨房外墙上,确实有一根独立的管道直通地下污水井。原来,早在三年前,吴先生家就曾遭遇过一次厨房反水。之后,吴先生索性封死了自家通往公共管道的接口,另接了一根“专线”直通污水井。

这一改动使二楼吴先生家成功避免了反水风险。然而,由于公共污水管的最低支管口从二楼移至三楼,一旦管道堵塞,反水问题将上移至更高处的三楼,也就是周女士家

通过进一步调查,法官也发现,吴先生家改动下水管并不是造成此次反水的原因真正原因是物业公司对小区下水管道疏于管理,最终造成堵塞。

法院认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规则原则在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它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以及损失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既然找到了原因

那50多万的损失全由物业赔吗? 

实际却并没有那么简单!

反水发生在2024年8月,而吴先生发现损失是在同年12月。  这中间隔了整整4个月!

原来,吴先生长期在国外工作事发时,物业虽然通过微信告知了他“三楼泡水”,但他因机票已定,抱着侥幸心理,没有立刻回国

这4个月的“真空期”,成为了本案另一个关键。

法官指出,二楼业主在得知情况后,未及时回国止损,导致损失扩大这部分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物业购买的商业理赔保险因当时已赔付三楼损失5万元,保险案件已结案。保险公司与本案侵权纠纷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经过审理和调查,法院认为: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公共管道的管理方,疏于疏通是导致反水的主因,承担管理责任。  

二楼业主原告吴先生:在得知受损后未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承担次要责任。  

三楼业主被告周女士:作为报修方,对损害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基于合同相对性和案件性质,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吴先生和小区物业公司达成调解:物业公司自愿于2026年赔付吴先生损失27.8万元

法官提醒

对于业主: 房屋空置不等于万事大吉。若长期不在国内,请务必定期查看房屋,或委托亲友、物业代为照看。一旦发生险情,及时止损是法律义务,否则扩大的损失只能自己买单。

对于物业: 公共设施的维护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定期的管道疏通和隐患排查,是避免此类纠纷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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