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梳理速递】四部门联合发布第42号令:可再生能源"消费+消纳"双轮驱动制度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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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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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签署第42号令,正式公布《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6日第26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签,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要求的重要配套制度,也是“十五五”开局阶段能源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一项顶层制度设计。

  对能源行业而言,《办法》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从“以消纳为主”迈入“消费端刚性义务 + 消纳端属地责任”双轮驱动的新阶段;对重点用能企业而言,绿色能源消费将从“自愿倡导”逐步转变为“可量化、可考核的刚性约束”。

  《办法》核心内容梳理

  01.制度架构:一套办法,两项制度,两个层面

  《办法》同时规范了两项制度,分别对应两个责任主体层面:

  二者的逻辑关系十分清晰:消纳是基础,消费是目标。消纳主要由省级行政区域通过统筹项目开发与电网建设,实现物理电量的落地;消费则最终由用户侧实现,是消纳的归宿。责任分工上,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目标并组织实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02.消费最低比重目标:首次将“非电消费”纳入考核

  这是《办法》最具突破性的创新之一。此前政策主要聚焦绿色电力消费,《办法》首次将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纳入最低比重目标考核体系。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涵盖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可通过以下方式完成:

  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

  绿电直连

  绿证绿电交易(划转)

  完成情况以考核年生产电量对应的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基本凭证核算,具体按国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有关规定执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涵盖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燃料等非电利用种类,可通过相应途径完成,核算方法见《办法》附件1。

  核心公式:

  企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企业生产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 + 企业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

  其中,燃料燃烧热量按低位热值统计核算;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利用优先采用热计量方式统计。

  为何纳入非电消费? 官方给出三点考虑:一是能源法的明确要求;二是有助于缓解电网消纳压力、拓展可再生能源利用途径;三是支持非电利用产业破解发展瓶颈。截至2026年一季度,我国已建成绿氢、绿氨、绿色甲醇、可持续航空燃料年产能分别约为25万吨、70万吨、38万吨和170万吨,具备了规模化开发利用的初步基础,但绿色价值仍缺乏有效传导,亟需通过政策引导形成稳定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非电消费考核将稳妥分步推进:条件成熟的(如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可较早纳入监测考核;统计核算体系尚待完善的(如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考虑;初期可按非电消费类别分类开展考核。

  03.重点用能行业:三条主线锁定考核范围

  《办法》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明确对重点用能行业开展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监测、评价和考核,行业范围按年明确,并设置过渡期限。目前,国家已对电解铝、钢铁、水泥、多晶硅和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等提出了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要求。未来重点用能行业将主要聚焦工业、建筑和交通等消费侧重点领域,遵循三条主线:

  一是抓重点行业:主要覆盖能源电力消费量大、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与《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及《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等政策衔接协同。

  二是抓新兴领域:算力设施、5G基站、充电基础设施等新兴行业用电需求爆发式增长,预计“十五五”期间全国算力用电量年均增加1000亿度以上。纳入考核有助于推动清洁能源电量覆盖全社会用电量增量。

  三是抓“以绿造绿”: 对多晶硅、锂离子电池制造等新能源装备制造业明确绿色能源消费要求,逐步建立上下游协同减碳的绿色产业链供应链。

  此外,《办法》还鼓励企业在最低比重目标之上进一步提升消费比例,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

  04.消纳责任权重:三方面重要优化

  相比“十四五”时期的现行制度,《办法》对消纳责任权重制度作了三方面优化:

  01.实行分区分档

  《办法》明确“建立分区域权重增长机制”,对不同省份分档设置权重增量:当前权重水平较低、增长空间较大的地区,适当提高年度增量;水平较高、空间较小的地区,适当降低年度增量;其他地区与全国平均水平持平。通过差异化设置,促进绿电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

  02.加强中长期引领

  针对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抽水蓄能等工程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办法》强化中长期消纳责任权重引导。据国家能源局介绍,今年下达各省份权重指标时,将随2026年权重指标同步下达2030年权重指标,便于各省统筹安排项目、电网与调节能力建设时序。

  03.强化刚性要求

  指标设置上提出刚性年度增长要求;核算方式上要求通过实际消纳电量完成,确实无法完成的方可通过购买考核年生产电量对应的绿证补充完成;评价方式上强化考核,未完成的权重指标需转移至下一年度(五年规划期最后一年权重指标不可转移)。

  责任链条方面,《办法》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落实责任,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电网企业加大电网投资建设、组织经营区内主体完成消纳;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消纳责任;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交易、报送数据并向消纳责任主体披露信息。此外,《办法》设置了免责核减机制:因自然原因(含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第三方评估后,对相关省份考核时相应核减。

  05.消纳量核算

  《办法》系统规定了消纳量的计算原则,实务中需重点关注:

  自发自用电量(含电源和负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按认可的发电量全额计入该用能主体消纳量;

  电源与负荷非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计入项目用能主体的消纳量;

  跨省跨区输入:区分独立“点对网”、混合“点对网”(按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比例折算)、省间“网对网”、跨省际“网对网”(按全社会用电量比重分摊)、跨省际绿电直连等五类情形分别处理;

  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单列规则:集中式项目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的分布式项目发电量、区外净输入电量均按实际交易合同结算电量计入;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区内分布式项目发电量分别计入;

  绿证补充完成的双向调整:省份通过绿证补充完成的,在相应售出绿证的省份核算时同步扣减;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售出省份提供可出售绿证数量等信息。

  在权重测算上,《办法》明确:上年底前已投产装机按平均年利用小时数测算;当年新增非水电装机按均匀投产计算,对应发电量按平均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折算;有明确投产时间的新增水电(主要是大型水电站)按预计投产时间计算年利用小时。

  06.考核奖惩:三个月补救期 + 约谈通报 + 信用记录

  监测评估机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季度监测并公布;按年度组织评估完成情况并公布。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完成情况,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未完成的处理

  正向激励:对完成情况突出的企业和省份,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报表扬,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市场公平保障:《办法》特别强调,各省不得限制新能源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交易或跨省区绿证交易。

  结果运用:制度完成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相关评价考核指标。

  07.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结合《办法》条文与政策导向,建议相关企业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01.尽早研判是否落入“重点用能行业”范围。 行业范围按年明确、动态调整,钢铁、水泥、电解铝、多晶硅、数据中心已在列,算力设施、锂电池制造等大概率将陆续纳入。

  02.建立绿证与绿电台账管理能力。 电力消费比重以考核年生产电量对应的绿证为基本凭证,绿证的年份匹配、来源合规、注销核销等环节需要制度化管理,避免临近考核期被动购证。

  03.前瞻布局非电消费路径。 绿氢、绿氨、绿色甲醇、生物质能非电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等,既是未来考核方向,也是深度脱碳的必要手段。企业需同步建立非电利用能量的计量与统计核算体系(热计量优先),为后续考核做好数据准备。

  04.统筹自发自用与绿电直连的投资安排。 《办法》对绿电直连项目按投资主体归属明确了消纳量归集规则,这一规则将直接影响项目边界设计与收益归属,需在项目前期予以充分考量。

  05.将绿色电力消费纳入供应链管理。 “以绿造绿”导向下,绿色能源消费要求正沿产业链向上下游传导,出口型企业还需同步考虑CBAM、电池法规等国际规则的衔接。

  第42号令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从“重建设、重并网”进一步转向“重消纳、重消费”,并首次把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纳入国家层面的考核体系。对省级行政区域而言,权重指标的分区分档、中长期下达和刚性核算,意味着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电网工程与调节能力建设必须提前统筹、协同推进;对重点用能企业而言,绿色能源消费不再只是ESG报告中的加分项,而是与信用记录、政策支持直接挂钩的合规义务。2026年8月1日施行期即将来临,建议相关企业尽早开展摸底测算、完善计量统计基础、制定绿色能源采购与自建策略,把制度约束转化为绿色竞争力。如您希望进一步了解《办法》条文解读、比重目标测算或绿证与绿电采购策略,欢迎与我们联络。

  撰文及编辑关智德

(来源:中节能皓信CECE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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