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做跨境电商?这些政策红利你知道吗?

内蒙古日报
08/17

转自:草原云

近年来,国家及内蒙古持续加码跨境电商扶持政策,从人才培育、平台布局、税费减免到通关便利、退税优化,打出一套全方位、全覆盖的政策组合拳,精准破解企业招人难、运营难、成本高、通关繁、资金紧等痛点,全力助推内蒙古跨境电商赛道提速升级。

满洲里机场海关关员对跨境电商小包裹进行拆包查验。单昆 摄

2023年内蒙古启动跨境电商 “人才飞地”计划:

旨在通过集中培训、实地考察和经验分享等方式,提升跨境电商企业的运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该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指导,内蒙古电子商务促进会承办实施。

2025年国务院批复设立中国(二连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25年国务院批复设立中国(二连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蒙古现已拥有呼和浩特、包头、赤峰鄂尔多斯、满洲里、二连浩特六大跨境电商综试区,支持企业开展“9610、9710、9810”等多模式跨境出口,打造面向俄蒙的跨境商品集散通道。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

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即跨境电商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而是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根据此次发布的公告要求,跨关区退货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即“9610”模式。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自2024年12月15日起,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企业事前备案要求。企业无需提前向海关提交海外仓资质材料,仅需在报关环节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即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出口预退税,无需等待海外实际销售完成;企业后续依据海外真实销售情况完成税款核算,有效缓解出海企业资金压力。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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