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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基本面解码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深化与资本市场监管的持续趋严,诸多潜藏的财务造假大案接连浮出水面。其中,作为国内头部审计机构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接连在左江科技与佳缘科技两起性质恶劣的首次公开发行(IPO)造假案中漩涡。
长期以来,市场对中介机构的处罚存在一种吊诡的现象:当上市公司惊假、巨额虚增收入曝光之后,中介机构面临的结局却时常冷热不均。部分案件中,中介机构面临重金罚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追责;而在另一些案件中,大案落幕时中介机构仅收到一纸警示函或被处以极低金额的罚款,被市场吐槽为“罚酒三杯”。这种处罚弹性过大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信任,也导致了过罚不当、激励机制扭曲等深层次的行业问题。
并置观察:立信所深陷两起典型 IPO 造假案的违法事实与审计
左江科技(已退市)与佳缘科技(目前被实施ST)两家公司均在创业板上市,均在IPO阶段及上市后的定期报告中被查出存在财务造假行为。更为注目的是,这两家公司的IPO及后续多年的年报审计机构均为立信所。两案的造假手法各异,但均暴露出审计核查程序在应对蓄意财务舞弊时的系统性脆弱。

左江科技:虚构业务链条与“体外资金循环”造假
左江科技于2019年10月2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首发募资总额达36,516.00万元,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立信所在其IPO期间获得了高达669.81万元的会计师费用。公司主营网络信息安全相关软硬件平台,后因宣称涉足DPU(数据处理器)芯片且“对标英伟达”,股价一度遭遇资金爆炒,最高涨至299.80元/股,被称为A股“最贵*ST股”。

然而,其业务实质却充斥着虚假记载。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左江科技在参与客户审价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高报生产产品所需芯片的采购成本来抬高产品销售单价,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不当利益确认为收入。具体而言,公司在2017年至2021年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752.12万元、4,931.35万元、2,575.83万元、11,409.59万元、10,677.51万元、3,215.7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27%至53%之间;部分年份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甚至高达1,992.51%及121.45%。

在最为典型的“案涉芯片”虚构业务中,左江科技通过其控股子公司成都北中网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昊天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随后再转手销售至北京市巨贤科技贸易公司。经查实,该链条完全由左江科技董事长张军的女婿(时任公司投资者关系专员郭天意)组织实施,巨贤科技用于购买案涉芯片的资金主要由郭天意安排提供,案涉芯片控制权并未实际转移。这种由发行人实控人亲属主导、资金体外循环闭环的造假模式,属于典型的管理层蓄意舞弊,导致其《招股说明书》及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佳缘科技:“财务呼吸法”式跨期调节
与左江科技依靠虚构硬核科技产品博取高估值的路径不同,佳缘科技的造假手法更侧重于跨期调节。佳缘科技于2022年1月登陆创业板,保荐机构同为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净额达9.95亿元,较原计划超募。2026年8月,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露了其在2019年至2022年间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明,佳缘科技自2019年起与核心客户A开展业务,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同时介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链条。其造假数据呈现出极为奇特的规律:2019年虚增营收2015.60万元,2020年则虚减营收687.65万元(在相关业务中冲回2015.60万元);2021年再度虚增2803.38万元,2022年虚减2562.47万元。这种“一呼一吸”、一年虚增后紧接一年冲回的循环往复模式,被市场戏称为“财务呼吸法”,本质上是为了粉饰特定报告期(特别是IPO闯关关键期)的业绩表现。

佳缘科技自2018年起至2026年,其年报审计主体始终为立信所。长达八年的服务周期内,面对如此规律性的跨期收入确认异常,审计机构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致使其《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后的年报均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据此拟对佳缘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王进等4名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850万元(全案合计拟罚1450万元),公司股票亦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
两案并置下的审计质控拷问
为了更直观地呈现两起案件中审计机构面临的挑战与失职特征,下表对两案进行了多维度的对比分析:


上述对比清晰展现了立信所在承接拟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时存在的质量控制盲区。无论是左江科技的虚构业务,还是佳缘科技的跨期调节,均属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明确要求高度警惕的“舞弊风险因素”。立信所同为两家公司的长期审计机构,却接连在IPO阶段未能识别重大错报,这必然导致市场对中介机构能否有效履行“看门人”职责产生深刻质疑?
压实 “看门人” 责任:行政罚没与刑事追责的立体协同
针对类似立信所在左江科技与佳缘科技中的审计失职行为,行政处罚是纠偏的第一道防线。当前,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行政监管呈现出全链条打击的严惩态势。

“没一罚多”与财务重创 监管部门坚持剥夺违规中介机构的非法所得。例如,在左江科技IPO中立信所获得会计师费669.81万元,若最终被立案查实未勤勉尽责,这部分业务收入不仅将被全额没收,还可能面临数倍的高额罚款。
“双罚制”与精准定向禁业 行政处罚不仅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法人,更精准打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涉及恒久科技、科林环保等案的永拓所处罚中,多名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和质量控制复核人均被处以警告及罚款。对于屡教不改或情节特别恶劣的机构,监管部门已祭出暂停承接证券业务6个月(即“禁业”半年)的雷霆手段;对于涉案的个人,则实施不同期限甚至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这种直接切断机构与个人职业生命线的行政措施,具备极强的威慑力。
民事追偿:代表人诉讼与打击外部“帮凶”
新司法解释为民事追偿提供了强大的制度武器。 首先,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起诉中介机构的门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式集体诉讼)机制使得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低成本维权,倒逼中介机构付出高昂的赔偿代价。

其次,新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突破: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或金融机构等,明知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仍然为其提供虚假交易合同、发票、存款证明等予以配合的,原告可以起诉要求其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对于审计机构而言具有重大的救济意义。在左江科技案中,配合其虚构芯片销售的巨贤科技等体外公司,以及佳缘科技案中配合提前确认收入的“客户A”,在未来都可能作为民事赔偿的共同被告。这不仅能通过《民法典》第178条的内部追偿机制有效分担审计机构的赔偿压力,更能从源头上震慑那些配合上市公司伪造审计证据的外部“帮凶”。
刑事追责:行刑衔接与定罪标准的严格化
当财务造假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中介机构存在失职或合谋时,刑事追责是悬在头顶的最终利剑。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财务造假行刑衔接的原则,形成了“行刑民”三位一体的追责格局。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实控人陈某亮因配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贷款,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涉案单位亦被重罚四十万元。在另一起资产评估造假案中,评估师丁某禄因出具虚假报告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同样被判处刑罚。
此外,在共犯理论的应用上,如果注册会计师明知发行人(如左江科技)正在进行财务造假,非但不予揭露,反而为其出谋划策,教导其如何规避审计程序,则不再仅仅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是可能直接与发行人实控人构成欺诈发行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犯,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通过这种刑事视角的威慑,有效防止了中介机构抱有“大不了赔钱”的侥幸心理。

左江科技与佳缘科技两起造假案的并置,不仅是对两家公司实控人藐视法律、践踏诚信底线的控诉,更是对立信所等资本市场“看门人”履职尽责情况的拷问。发行人的蓄意造假固然是首恶,但审计机构长达数年的失察、对于明显舞弊红旗信号的漠视,同样不可推卸。

解决中介机构处罚“冷热不均”与“弹性过大”的问题,绝不是在“罚酒三杯”与“倾家荡产”之间简单做单选题。实现真正的“过责相当”,有赖于一套法理清晰、执行有力的三维立体追责体系。
在行政监管上,必须精准打击失职的注册会计师个体与机构,辅以剥夺违规所得、高额罚款和定向禁业的雷霆手段;在民事审判中,应当坚持和完善以“过错程度、原因力、注意义务边界”为核心的“比例连带责任”制度,在配合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打击外部“帮凶”的同时,既让受损投资者得到合理赔付,又防止将中介机构异化为发行人造假的“无限连带保证人”;在刑事追责上,对于那些丧失底线、与企业合谋造假的中介人员,必须严格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共犯论处。
唯有打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重塑资本市场的信任契约,促使中介机构真正回归到“看门人”的专业定位,护航资本市场在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