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鋼鐵股份(01053)於第十屆董事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董事會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工作條例》,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原《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條例》同時失效。
條例明確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名,全部由不在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組成,其中特定要求包括:獨立董事須過半數,且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具備會計專業背景;職工代表董事可作為委員。委員會設召集人(主席)1名,由獨立董事中的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與董事會一致,每屆不超過3年;獨立董事在委員會連續任職不得超過6年。
在外部審計監督方面,委員會負責制定選聘外部審計機構的政策與流程,並向董事會提出聘請或更換建議;至少每年與外部審計機構召開2次會議,其中1次須為無管理層在場的溝通會。
內部審計部分,條例要求委員會指導與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參與內審負責人考覈,並至少每半年督導內審部門對募集資金使用、擔保、關聯交易等重大事項進行一次檢查並出具報告。
在財務信息審核方面,條例規定委員會須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會計政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非標準審計意見事項等提出意見;如發現財務造假或重大差錯,委員會有權要求公司更正後方可提交董事會審議。
風險管理層面,委員會需審查公司全面風險管理報告、重大風險解決方案及貿易業務開展情況,並對重大風險和異常情況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會議規則方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召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每名委員1票表決權,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條例同時列明前置審議清單,包括定期報告財務信息披露、內控評價報告、聘任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6項事項,須經委員會審議後方可提交董事會。
公司表示,將為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資源支持,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