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八部門: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老虎資訊綜合
02/06

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其中提到,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嚴格管控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持續推進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範圍的「挖礦」整治工作負總責,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283號)要求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規定,全面梳理排查並關停存量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挖礦」項目,嚴禁「礦機」生產企業在境內提供「礦機」銷售等各類服務。

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通知指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本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在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孖展以及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掛鉤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

加強風險監測 高效、精準識別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活動

其中提到,加強風險監測。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外匯局和網信等部門持續完善監測技術手段和系統支撐,加強跨部門數據綜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驗證機制,及時掌握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活動風險態勢。各省級人民政府充分發揮地方監測預警機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以及網信、公安等部門做好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高效、精準識別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活動,及時共享風險信息,完善預警信息傳遞、覈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

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 應予以禁止

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本或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通證)或者具有代幣(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託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

強化對金融、中介、技術等服務機構的管理

通知指出,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發行和銷售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不得將虛擬貨幣及相關金融產品納入抵質押品範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並加強風險監測,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託管、清算結算等服務。有關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中介、技術等服務。

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

通知指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網信、電信主管和公安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依法關閉和處置開展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衆賬號等。

金融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

通知指出,強化對金融、中介、技術等服務機構的管理。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發行和銷售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不得將虛擬貨幣及相關金融產品納入抵質押品範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並加強風險監測,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託管、清算結算等服務。有關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中介、技術等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資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及相關金融產品 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通知指出,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以及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明知或應知境外主體非法向境內提供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仍為其提供協助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資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及相關金融產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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