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6818)近日披露《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規則(2026年修訂稿)》,圍繞委員組成、職責權限、議事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以進一步規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選聘工作。以下為修訂稿主要要點: 1. 機構設定 • 提名委員會為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並提供專業意見或根據授權進行決策。 • 委員會由不少於3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佔多數,且須至少包含1名不同性別的董事。
2. 產生與任期 • 主任委員及委員由董事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報董事會批准。 • 主任委員須由獨立董事擔任;其無法履職時,由指定或推舉的獨立董事代行職責。 • 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期滿可連選連任。委員如不再擔任董事職務,則自動失去委員資格。
3. 職責權限 • 負責遴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制定選任程序和標準,並對候選人任職資格進行初步審核。 • 定期評估董事會結構、人數及組成(含技能、知識與經驗),並協助編制董事會技能表。 • 可就提名或解聘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並辦理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4. 議事規則 • 會議由主任委員或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提議召集;需至少提前5天通知全體委員,經全體委員同意方可豁免。 • 表決採取舉手或記名投票方式,與議案有利害關係的委員須迴避;決議需獲得有表決權委員過半數通過。 • 委員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且未委託他人出席,將被視為無法履職,委員會可建議董事會予以撤換。
5. 祕書與信息披露 • 提名委員會下設祕書,由人力資源部及其主要負責人承擔相關工作,並協助籌備會議及提供信息。 • 會議記錄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並在合理時段內供董事查閱。 • 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修訂後的《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工作規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如與適用法律、法規、本行章程及上市地監管規則存在不一致之處,以上述規定為準。中國光大銀行董事會保留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