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保羅·阿特金斯(Paul S. Atkins)於2025年5月12日在“加密貨幣工作組圓桌會議”上發表了題爲《在代幣化圓桌會議上的主旨演講》(Keynote Address at the Crypto Task Force Roundtable on Tokenization)的演講,詳細闡述了SEC擬推出的加密資產監管新指引。
Swearing-in ceremony for the Chairman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 Paul Atkins at the White House in Washington
本次演講的全文已經發布在SEC官網,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原文”查看。
首先我先給下個人的解讀。
擺在SEC面前的首要問題,就是區分哪些代幣是證券,哪些不是~
而SEC會鼓勵鏈上證券的發行,而且會爲加密行業量身定製監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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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SEC以後會爲加密行業優化註冊發行規則,大概率的簡化註冊流程。
當前的SEC註冊流程其實不太適用於加密行業,例如S-1表格仍要求披露高管薪酬和資金用途的詳細信息。
個人猜測未來SEC的加密註冊表可能會更類似頭部交易所上幣填的表,這樣對行業可以無縫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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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SEC將審查並擴大“合格託管人”的範圍,考慮允許更多類型的持牌機構爲客戶持有數字資產。
這可能意味着除傳統銀行信託外,合規的加密託管公司乃至交易所以及擁有適當資質的新興機構都有望被納入合格託管人範疇。
這會極大利好交易所開展各種金融服務業務,個人認爲銀行未來將受到嚴重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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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在交易層面,各種證券和加密貨幣的交易平臺會變得一致。也就是交易所可以購買證券,而券商也可以購買各種加密貨幣。
這會極大的利好各種發幣的項目方(割韭菜),至於最後券商和交易所的競爭格局怎樣,個人還是蠻期待的~
以下是SEC主席保羅·阿特金斯(Paul S. Atkins)在2025年5月12日“代幣化圓桌會議”上的演講《在代幣化圓桌會議上的主旨演講》的中文全文翻譯:
尊敬的各位,下午好。
我非常榮幸能夠在今天的代幣化圓桌會議上,向各位嘉賓發言。感謝今天參與討論的各位嘉賓。
我們今天下午討論的主題十分及時,因爲證券正在越來越多地從傳統的(即“鏈下”)數據庫,轉移到基於區塊鏈的(即“鏈上”)賬本系統。
這種從鏈下向鏈上系統遷移的過程,就像幾十年前音頻錄製從模擬唱片轉向磁帶再轉向數字格式的演變。音頻被編碼爲可轉移、可編輯、可存儲的數字格式後,音樂產業迎來了極大的創新浪潮。音頻從固定格式中解放出來,變得可以在各種設備和應用之間互通互用,可以被拆解、重組、編程,形成全新的產品。這也催生了新型硬件設備和內容流媒體商業模式,極大地惠及了消費者和美國經濟。
正如數字音頻革新了音樂產業,鏈上證券的遷移也有可能重塑證券市場的部分運作方式,啓用全新的證券發行、交易、持有和使用模式。例如,鏈上證券可通過智能合約定期、透明地向股東分紅。代幣化還能提升資本形成效率,將原本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化爲更具流動性的投資機會。區塊鏈技術承載着在證券市場中激發多種全新用例的潛力,推動出現許多當前證券委員會(SEC)傳統規則尚未涵蓋的新型市場活動。
爲了實現特朗普總統設想的“讓美國成爲全球加密資本中心”,SEC必須跟上創新步伐,並思考是否需要針對鏈上證券和其他加密資產進行監管改革。那些爲鏈下證券設計的規則和法規,可能不適用於鏈上資產,反而會抑制區塊鏈技術的發展。
我擔任主席期間的關鍵優先事項之一,就是爲加密資產市場制定一個理性、明確的監管框架,確立清晰的制度規範,涵蓋加密資產的發行、託管和交易,同時繼續阻止違法行爲。清晰的規則對於防範欺詐行爲和保護投資者至關重要——尤其是幫助投資者識別不符合法律的騙局。
今天的SEC已經不同以往。未來的政策制定將不再依賴臨時性的執法行動。相反,委員會將使用其現有的立法權、解釋權和豁免權,爲市場參與者制定真正“量身定製”的標準。SEC的執法策略也將回歸國會的最初意圖,即打擊對既定義務的違反行爲,尤其是在欺詐與操縱方面。
這項改革需要委員會內部多個辦公室和部門的協調合作,因此我非常高興地看到,Uyeda委員與Peirce委員合作組建了“加密貨幣工作組”。長期以來,SEC一直受到政策制定孤島化的困擾。加密工作組正是我們各政策部門攜手合作、迅速爲公衆提供急需明確指引的典範。
接下來,我將就加密政策的三大核心領域——發行、託管、交易——分別說明。
首先,我希望SEC制定出清晰且合理的指導方針,適用於構成證券或投資合約的加密資產的發行。目前,僅有四家加密資產發行方進行了註冊發行或依據Regulation A完成發行。大多數發行方規避這些方式,部分原因是很難滿足相關的信息披露要求。當發行方並不打算發行傳統證券(如股票、債券、票據)時,他們往往也難以判斷其加密資產是否構成“證券”或是否應受到投資合同的約束。
過去幾年,SEC最初採取了“鴕鳥式”監管策略——似乎是在期待加密領域自行消亡。隨後又轉向“先開槍、後提問”的執法導向型監管。這期間,SEC聲稱願意與擬註冊方溝通,“歡迎上門拜訪”,但這在實際中只是虛晃一槍。因爲SEC並未爲這種新技術調整任何註冊表格。例如,S-1表格仍要求披露高管薪酬和資金用途的詳細信息,而這些信息在加密資產的投資決策中可能並不重要。此前SEC曾針對資產支持證券、房地產信託(REIT)等修改過披露表格,但儘管近年來投資者對加密資產的興趣大增,SEC卻始終沒有對加密領域做出類似調整。我們不能強行讓“方釘入圓孔”來激勵創新。
我致力於引導委員會走上新路徑。委員會工作人員最近發佈了一項聲明,明確了某些註冊與發行活動的披露義務。工作人員還進一步說明了其觀點:某些發行和加密資產並不適用聯邦證券法。我已要求他們在我的指導下,繼續對其他類型的發行和資產提供進一步的說明。然而,目前的註冊豁免和安全港條款,未必適用於某些特定類型的加密資產發行。在我看來,工作人員的這些聲明都只能是過渡性的。委員會採取正式行動纔是關鍵、也是必須的。
與此同時,我已要求委員會評估是否需要更多的指南、註冊豁免與安全港,來爲美國本土的加密資產發行創造明確的路徑。我相信,證券法賦予委員會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來支持加密行業,而我有意推動這一目標的實現。
其次,我支持給予註冊機構更多選擇權,自主決定如何託管加密資產。委員會工作人員最近撤銷了第121號會計公報(SAB 121),這爲希望提供加密資產託管服務的公司掃除了重大障礙。那一公報的出臺本身就是一個嚴重錯誤。工作人員不應在沒有徵求公衆意見的情況下,越權替代委員會進行如此廣泛的政策規定。該規定製造了不必要的混亂,並且在影響上大大超出了SEC的本職權限。
當然,僅僅廢除SAB 121遠遠不夠。SEC還應做更多工作,以提升合法託管服務市場的競爭性。
我們有必要明確:什麼樣的託管人可以被視爲《投資顧問法案》和《投資公司法案》下的“合格託管人”;同時也應提供合理的例外機制,以適應加密資產市場內的某些常見業務實踐。許多顧問和基金已經具備了比傳統託管人更先進的自託管技術手段,可更安全地保管加密資產。因此,現有託管規則可能需要更新,允許在特定條件下從事自託管行爲。
此外,我們可能有必要廢除並取代“特殊目的經紀交易商”(special purpose broker-dealer)制度。目前僅有兩家此類機構在運營,原因就是其被施加了過於嚴格的限制。事實上,經紀交易商從未被明確禁止託管非證券類加密資產或加密資產證券,但SEC可能需要出臺明確措施,說明客戶保護規則與淨資本規定如何適用於這類活動。
第三,我主張允許註冊機構根據市場需求,在其平臺上交易更多類型的產品,而非像前任委員會那樣加以限制。例如,有些經紀商希望推出一款“超級應用”,整合證券與非證券交易及其他金融服務。一家註冊經紀商即便擁有替代交易系統(ATS)資格,也並無任何聯邦證券法條文禁止其提供包括證券與非證券之間的“對價交易”(pairs trading)在內的服務。
我已經要求工作人員研究如何現代化ATS監管制度,以更好地適應加密資產市場。同時,我也要求他們探討是否需要進一步提供指南或制定規則,來支持加密資產在國家證券交易所上的上市與交易。
在SEC及其工作人員制定全面的加密資產監管框架期間,證券市場參與者不應被迫出海去實現區塊鏈創新。我希望探索條件性豁免措施(conditional exemptive relief)是否適用於那些希望推出新產品和服務、但現有規定尚不兼容的註冊機構和非註冊機構。
我非常期待與特朗普總統政府的同僚及國會展開協作,努力讓美國成爲全球加密資產市場的最佳參與地。
感謝大家的聆聽,期待接下來的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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