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5日,陽光油砂有限公司(02012.HK)公告稱,公司已獲悉獨立第三方債券投資者朱慧雯女士(呈請人)於同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出針對公司的清盤呈請。該呈請涉及公司一項金額為657,298.55美元的財務義務。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82條,如公司最終被清盤,自呈請提出之日(起始日)起,對公司財產的任何處置、公司股份的任何轉讓或股東地位的任何變更,均須獲得高等法院認可信令,否則屬無效;若呈請被撤銷、駁回或永久擱置,則上述限制不再適用。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於2016年12月28日發布的通函指出,在清盤呈請期間,香港結算可隨時行使其權力,臨時暫停經中央結算系統進行的股份轉讓服務,包括暫停股票存入服務;已存入但尚未重新登記的股份可能被退回給相關參與者。一般情況下,上述措施將在呈請被駁回或永久擱置,或公司取得高等法院認可信令後終止。 高等法院已將清盤呈請的首次聆訊日期定為2026年10月14日。目前法院尚未就呈請頒佈任何清盤令。公司表示,正尋求法律意見以堅決反對該呈請,並將與呈請人保持溝通,爭取儘快撤回呈請;同時,公司將積極準備聆訊抗辯,並就重大進展另行公告。 公司提醒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在買賣公司證券時須審慎行事。如對持倉或應採取的行動有疑問,建議諮詢專業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