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繼續徵收反補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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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補貼措施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繼續按照商務部2020年第47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產品範圍和稅率徵收反補貼稅。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補貼稅稅率如下:

  1.Dow Chemical 公司 37.7%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OQ化學公司 34.2%

  (OQ Chemicals Corporation)

  3. 其他美國公司 37.7%

原文如下: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75號公佈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發起期終複審調查

2020年11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47號公告,決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徵收反補貼稅,稅率為34.2%-37.7%,實施期限為5年。

2025年9月12日,商務部收到魯西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諾奧新材料有限公司代表國內正丙醇產業提交的反補貼措施期終複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的補貼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並維持該反補貼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補貼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於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正丙醇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複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補貼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補貼措施期終複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繼續按照商務部2020年第47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產品範圍和稅率徵收反補貼稅。

對各公司徵收的反補貼稅稅率如下:

1.陶氏化學公司37.7%

(陶氏化學公司)

2.OQ化學公司34.2%

(OQ化學公司)

3. 其他美國公司37.7%

二、複審調查期

本次複審的補貼調查期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複審調查產品範圍

複審產品範圍是原反補貼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20年第47號公告公佈的反補貼措施所適用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正丙醇;別名:1-丙醇、丙醇。

英文名稱: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 或1-Hydroxypropane,簡稱NPA

分子式:C3H8O

化學結構式:

物理和化學特性:無色液體,有醇類氣味;分子量60.10,熔點-127℃,沸點96.5-98℃,相對密度:0.803-0.805(20℃),閃點23℃。溶於水和常見有機溶劑,如醇類、酮類、醛類、醚類、二醇類和芳香族和脂族烴類。

主要用途:正丙醇直接使用或酯化為醋酸正丙酯,大量用於食品包裝生產以及作為食品包裝的印刷油墨溶劑,醋酸正丙酯還是新能源汽車鋰電池電解液的重要組分。正丙醇作為前藥,大量應用於紅黴素的生產,是大環內酯類抗生素不可缺少的原料,同時也是丙硫硫胺、丙磺舒等藥品的起始原料。作為化學中間體,正丙醇被用來合成乙二醇醚、正丙胺、正丙酯和溴丙烷等。作為優良的溶劑,正丙醇也廣泛用於塗料、油漆、膠黏劑、化妝品、塑料和殺菌劑等產品。正丙醇還是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合成香料、清潔劑、增塑劑、潤滑劑、脫脂液、粘合劑、防腐劑和剎車油等多個領域的重要原料。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51210。

四、複審內容

本次複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正丙醇實施的反補貼措施,是否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可於2025年11月18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補貼期終複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 《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登記參加本次反補貼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並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係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56)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覈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瞭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並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利害關係國政府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可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5年11月18日開始,應於2026年11月18日前(不含本日)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繫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進口調查二處

電話:0086-10-65197578、65198182

傳真:0086-10-65198172

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https://trb.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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