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次民营经济促进法执行示范案件公布

Deep News
09/01

法治环境构成最优营商环境,而具体案例则是法律得以生动落实的衡量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满一周年之际,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第二批贯彻实施该法律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紧密围绕民企纾困解难、权益维护、公平市场竞争以及涉外争议解决四大重点领域,通过鲜活的司法裁判实践,切实打通了法律条文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从即日起,昆明市工商业联合会官方公众号将逐篇转载这些典型案例,旨在通过案例阐释法律、讲明道理、惠及企业。

案例十:破解技术信息“同一性”认定难题,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创新发展——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原始创新保护 生物医药 追赃挽损

【案例摘要】 在办理某民营企业人员侵犯商业秘密案过程中,广东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精准破解了技术信息“同一性”的认定难题,科学审计了研发成本并准确认定了损失数额,始终将实质性挽回民营企业损失作为办案的重中之重,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社会价值。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精神,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了坚实保障。

【基本案情】 某生物医药公司深耕创新药物领域十余年,在肿瘤免疫双抗领域占据了全球领先优势。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袁某在该公司任职,参与了公司“某人源化抗体”的研发及设计工作。2014年8月与2015年9月,袁某违反《保守公司机密承诺书》的约定,将上述人源化抗体的氨基酸序列信息进行改造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汪某。2015年10月,袁某、汪某在明知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仍使用该信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同年12月,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向社会公布。

经鉴定,该生物医药公司研发的人源化抗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袁某、汪某申请的专利与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经审计,公司上述技术秘密涉及项目的研发成本共计2331万余元。案发后,汪某、袁某先后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陆续将涉案专利返还公司,并各自赔偿公司损失100万元且取得了公司谅解。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厘清生物医药技术“同一性”认定难题。针对二人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改造”后申请专利的情形,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司法鉴定机构,深入了解生物医药领域技术信息的特点,明确了该领域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的认定原则,即结合技术构思、核心特征、实现路径、功能效果等是否相同或实质等效作为“同一性”的判断标准,从而准确认定二人申请专利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二是精准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因涉案商业秘密遭二人犯罪行为而被公众所知悉,该项商业秘密仍处于研发阶段未实际投入生产,无法计算实际收益损失,因此以研发成本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在计算研发成本时,根据不同项目采取了差异化的计算方式来核定损失数额。三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多次听取权利人意见,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促使袁某、汪某认罪认罚,主动返还涉案8个专利,赔偿损失并与权利人达成和解。

此举保障了该生物医药公司50亿美元的海外许可权益,此后以涉案专利为基础研发的5款抗癌新药被纳入医保目录,惠及了更多患者。一区检察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袁某、汪某提起公诉。2026年1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创新的重要资产,尤其在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其保护的复杂性尤为突出。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成功破解了通过非实质性修改技术信息来规避追责的难题,向市场传递了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同时,此举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大胆创新,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关键核心技术等犯罪,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动力,护航企业创新发展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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