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璽曜11(01010)更新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維持獨立性並強化風險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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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天璽曜11有限公司(01010)近日公布最新《審核委員會職權範圍》,文件顯示該職權範圍最早於2012年3月2日採納,此後曾於2016年3月17日修訂,本次再次於2026年9月28日更新。以下為主要要點:

1. 組成人數與資格 • 審核委員會須由董事會委任,成員不少於3名,且全部為非執行董事。 • 多數成員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並且至少1名成員需符合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所規定的適當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 • 公司現任核數師事務所的前合夥人,自不再擔任合夥人或不再擁有財務權益之日起,須至少2年後方可出任委員會成員。 • 任職獨立非執行董事超過9年的成員,其續任必須以獨立決議案形式提交股東批准,並披露董事會或提名委員會認為其繼續獨立及應獲重選的理由。

2. 會議安排 • 會議法定人數為任何2名成員。 • 每年召開不少於2次定期會議,以審閱和討論中期及年度財務報表,並至少每年與外聘核數師會面2次;如核數師認為有需要,可要求召開會議。 • 定期會議須提前至少7天發出通知;其他會議應給予合理通知。

3. 主要職能 • 作為公司與外聘核數師的主要溝通渠道,負責就核數師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並批准其薪酬及聘用條款。 • 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的獨立性和核數程序的有效性,並制定外聘核數師提供非審計服務的相關政策。 • 監察公司財務報表,以及年度、半年度及擬刊發的季度報告完整性,重點關注會計政策變動、重大判斷、重大調整、持續經營假設、會計準則及上市規則的遵守情況。 • 檢討公司的財務監控、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包括環境、社會及管治(ESG)風險,每年評估重大風險變化及應對能力。 • 確保內部審計與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協調,並關注內部審計資源、地位與成效;若公司未設內部審計功能,需每年檢討是否有必要設立並披露原因。 • 保障員工及業務夥伴的保密舉報渠道,以便其向委員會或由多數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指定委員會反映涉及發行人的不當行為。

4. 資源與彙報 • 審核委員會獲授權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任何活動進行調查,並可向任何員工索取資料。公司須向委員會提供充足資源,並在必要時允許其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 審核委員會須向董事會彙報決定或建議,並在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披露其職權範圍。如董事會對外聘核數師委任等議題與委員會意見不同,公司將在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並解釋。

5. 股東溝通 • 審核委員會主席須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回答與委員會工作及職責相關的提問。

天璽曜11(01010)通過此次修訂明確了審核委員會的權責框架和運作要求,為公司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財務彙報及風險管理機制奠定了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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