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盛新能(01108)信息披露不及時遭河南證監局警示 涉及訴訟金額3.33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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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凱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1108)8月6日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6]37號),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被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河南監管局指出,凱盛新能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訴訟仲裁金額達3.33億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73%,但公司直至2026年6月29日才予以補充披露,信息披露不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項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等規定。

監管部門認定,董事長謝軍、總經理陳鵬及董事會祕書陳紅照未勤勉盡責,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二款。河南監管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出具警示函,並要求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公司董事會表示,警示函所涉監督管理措施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並承諾將加強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按照相關法規,若對上述監管措施存有異議,凱盛新能及相關責任人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或訴訟期間,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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