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十年,被七次挑戰,曾打到最高院,醫械龍頭邁瑞專利維權艱難

市場資訊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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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24年8月26日做出無效決定,裁定邁瑞的名為「流量傳感器及流量傳感器安裝組件「的實用新型專利ZL200720170903.X,因不具備創造性,而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

  根據資料,2014年4月,邁瑞以科曼侵犯其專利為由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起訴訟,並以廠房為擔保,申請對科曼銀行賬戶進行凍結。幾個月後,科曼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邁瑞這件專利進行無效宣告請求。從此開啓了邁瑞和科曼兩家公司圍繞這件專利長達十年的糾紛。

  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決定,會不會引發其它專利權人或者發明人的擔憂,自己的專利是否也會被類似的評述思路而宣告無效?也就是說,如果一件專利可以反覆且沒有限制的被他人提出無效,且無效成本要遠遠低於應對成本時,是對專利權人極為不利的局面,這是否與專利制度是用來促進真正的創新的設計初衷背道而馳?

  長達十年的專利無效挑戰

  據了解,邁瑞和科曼雙方圍繞的這件「流量傳感器及流量傳感器安裝組件「的實用新型專利,主要涉及流量傳感器部件,該部件可以應用到多個產品中,如麻醉機、呼吸機等,是產品組成的關鍵部分。

  雙方圍繞這一產品的專利到底是否有效以及是否侵權,一路經歷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和民事審理以及再審,涉及的案號可能包括:(2016)粵民終595號、(2017)京行終2131號、(2018)最高法行再168號、(2018)京73行初6203號、(2019)最高法民申1573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1802號、(2023)最高法知行終412號。

  此外,該專利在國家知識產權局還經歷過七次無效挑戰,其中做出無效決定裁定書的有四次,並且先後兩次被宣告全部無效。

  根據企業專利觀察梳理,除了本次宣告的全部無效之外,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15年2月宣告該專利部分無效,然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6年8月)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可以維持有效的判決錯誤,應當認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判有效的權利要求4-9實則不具備創造性,因此撤銷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第一次無效決定。2017年12月,邁瑞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被駁回。隨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做出了無效決定(2018年4月),宣告該專利全部無效。

  期間,上述行政訴訟之外,2015年8月,深圳中院基於該專利部分無效的結果,判決被告科曼侵權;科曼不服,於是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由於裁判文書網相關判決無法打開的原因,因此尚無法獲知後續雙方在最高院的爭議點主要在哪些方面。根據企業專利觀察分析,最高院應該是撤銷了前審認定的權利要求4-9的創造性問題,恢復到了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首次無效決定的相同裁判標準,並對創造性標準進行了明確。這纔有隨後202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再次對這件專利做出部分無效的決定。

  因此,8月26日做出的這份最新無效決定中,科曼主要是針對之前爭議的權利要求4-9是否具備創造性,提出了新的理由和證據。

  其中最主要的一份證據是證據15中公開的西門子900c呼吸機,同樣證據14中也公開了。相當於還是仿照使用公開的思路,從文件中找到了對應更古老的一些機型的文獻記載,來試圖無效邁瑞的專利。

  合議組在審理中認為,本專利相對於證據15,存在兩個區別技術特徵:一個是流量傳感器的具體結構(A);另一個是防誤裝件的具體結構(B)。

  對於第一個區別技術特徵(A),合議組認為證據2公開了該區別技術特徵(A),並且認為證據3和證據4也都公開了該結構,同時提到雖然證據2沒有明確是否可用於呼吸機中,但是證據3、4均以明確是用於呼吸機,因此合議組認為區別技術特徵(A)未能給權利要求4帶來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因此,合議組認為,本案的焦點其實是區別技術特徵(B),以及該技術特徵是否能使權利要求4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此,合議組認為證據14公開的結構特徵,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在證據14的啓示下,容易想到在證據15上應用本專利的方案,並給出了理由。

  除此之外,合議組還及進一步對證據5同樣公開的結構進行了解釋。

  最終,合議組得出的結論是,根據證據15、證據14(B)、證據2-4任一(A)並結合公知常識,或另一種結合(如上圖),權利要求4不具備創造性。如果僅僅從創造性評價來看,相當於合議組使用了三篇證據外加公知常識的結合,評掉了該權利要求的創造性。

  拋開合議組在其中解釋的具體技術內容不談,僅僅這個現有證據的組合與公知常識的結合,可能就會引發一些專業人士的好奇:這種方式到底是想證明權利要求4沒有創造性,還是間接證明了權利要求4有創造性?因為就目前這個評述標準來看,可能已經超出了很多人對於實用新型這個類型專利的創造性高度到底如何評價的既有印象了。按照合議組目前的標準,用來評價發明專利也是綽綽有餘了。

  專利強保護還是弱保護?

  實際上,這個案例打破了一部分人的傳統想法,就是實用新型專利在無效階段,其創造性標準要低於發明專利。綜上可以看出,本案此次無效的焦點其實又回到創造性的認定標準上了,這也是最高院在上一次無效爭議中所重點關注的方面。企業專利觀察認為,針對這樣一種理由,恐怕邁瑞大概率不會信服,很有可能會繼續提起上訴。

  更重要的是,這種創造性的審理方式,可能也會引發其它專利權人,以及發明人的擔憂,自己的專利是否也會被類似的評述思路而宣告無效?

  當專利制度中,一件專利可以反覆且沒有限制的被他人提出無效,且無效成本要遠遠低於應對成本時,這就是對專利權人極為不利的局面,是一種專利弱保護的現象。因此,中國當下到底是要專利強保護,還是弱保護,不同路徑下,制度的設計和裁判的標準都是有差異的。

  從諸多案例所反映的現實來看,無論是專利局,還是法院,目前一些案例反映出來在執行層面卻是弱保護方式居多,這與中央屢次提出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背道而馳的。這些問題纔是應該值得更多人投入精力去思考的。

  就像邁瑞與科曼的專利糾紛一樣,一場專利官司打了十年,不光是外人看熱鬧的摸不到頭腦,可能連很多業內的專業人士,在這些來回拉抽屜的裁判中,也搞不清楚,到底誰纔是創新者,誰是抄襲者,誰是搗亂者?這就背離了專利制度是用來促進真正創新的設計初衷。

  中國的發明者和創新者,如果總是在這種裁判模糊的影響下,不知道創新能否受到真正保護的情況下,就不會有人願意將自己的真實發明去公開換專利。因為申請專利意味着公開,公開意味着他人可以模仿,如果模仿了,制度沒有強有力的保護,那就相當於獎賞了抄襲者,而懲罰了創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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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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