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表示,因福建諾奇股份(前上市編號1353)前首席財務官兼執行董事歐陽浩然沒有履行其作爲諾奇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他的取消資格令。歐陽浩然將不得擔任香港任何法團的董事、清盤人、其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以及不得參與香港任何法團的管理,爲期三年,並被命令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法庭是在歐陽浩然承認他沒有履行職責監察諾奇的會計及財務職能;沒有向諾奇的董事會提供意見及協助;以及沒有監督諾奇賬目及財務報告的擬備和確保進行適當的企業管治後,作出上述取消資格令。
證監會表示,調查發現諾奇前主席分多次從公司銀行賬戶提走約2.25億元人民幣,約佔諾奇從首次公開招股所得款項淨額2.3652億元人民幣的95%,有關款項是在諾奇的股份於2014年1月上市後不久被提取的,未經諾奇董事會的適當批准,亦非用於任何真正商業用途。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投資者依賴上市公司財務總監監督企業財務職能及彙報工作,來維護業務資產,本案非常清楚地表明財務總監負有監督職責,須就可疑交易作出適當查詢及即時向董事會彙報,亦有責任確保上市公司在所有財務報告中披露準確和完整的資料,因爲投資者依賴相關資料來評估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g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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