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陽光 房地產 投資 信託 基金(以下簡稱“ 陽光房地產基金 ”)發佈公告,宣佈其管理人恆基陽光 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決定繼續採用現金及基金單位的方式支付基本費用和浮動費用,支付比例各佔50%。該決定與上一財政年度相同,符合信託契約第15.1(d)條及《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第10.3條的規定。陽光房地產基金股份代號爲435,其基本費用按物業價值計算,年費率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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