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aily星球日報訊 江蘇高院發佈涉外商事審判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表明境外虛擬貨幣投資不受我國法律保護。在該案例中,新加坡公民潘某某、中國公民田某某與案外人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共同經營「MFA 區塊鏈」項目,潘某某向田某某轉賬 1574 萬元用於購買 MFA 虛擬貨幣,之後田某某陸續向其返款 1060 萬元人民幣。但之後案涉虛擬賬戶被鎖定而無法交易,派息分文未見,本金損失慘重,潘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田某某向其返還剩餘款項並按銀行間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田某某與潘某某簽訂合作協議的目的是投資案涉「MFA 區塊鏈」項目,雙方均明知該項目實際是炒作虛擬貨幣,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相應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遂判決駁回潘某某的訴訟請求。潘某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潘某某是新加坡公民,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據我國法律適用法,涉及我國金融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直接適用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虛擬貨幣投資,因此投資境外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合作協議應認定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當事人自行承擔。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