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代銷基金風險評級「偏低」遭質疑!法律人士:應保障購買人知情權

市場資訊
2025/02/18

專題:2025年金融315投訴曝光台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聶國春

  去年以來

  多家銀行集中調整過

  部分代銷的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

  然而

  日前有消費者在工商銀行手機銀行

  選購基金產品時發現

  工行代銷的兩隻基金產品風險等級

  比基金公司公布的要低

  且多隻產品的風險等級低於其他銀行

  這是怎麼回事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展開調查

  同款基金,工行風險評級低於基金公司評級

  業內人士表示:少見

  根據消費者提供的信息,《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工行手機銀行APP中找到了代碼為395011/395012的基金產品——中海增強收益債券A/C類。代銷產品頁面信息顯示,該產品1元起購,屬於債券型,被評為「較低風險」

工行手機銀行展示的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資料圖片

  記者查詢了解到,該產品由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發行。在中海基金公司官網,該產品的風險等級為「中風險」

  中海基金將該產品標註為「中風險」

  工行卻為何標註為「較低風險」呢?

  記者查閱發現,中海基金去年8月曾發布關於調整旗下部分基金風險等級的公告,宣佈自2024年8月19日起將395011/395012兩隻基金風險等級由「R2級」(即較低風險)調整為「R3級」(中風險)。在中海基金公告發布後,建行隨後發布公告將該產品風險等級上調至「中風險」。記者查閱建行、中行和交行手機銀行發現,上述產品的風險等級均為R3級。

  那麼

  工行仍顯示為「較低風險」

  是因為未及時更新風險評級導致的嗎?

  記者注意到,多家基金公司在歲末年初發布了調高旗下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公告,而工行手機銀行顯示的已經是這些產品的最新風險評級。顯然,未及時更新的猜測有點站不住腳。記者隨後撥打工行客服熱線,客服人員告訴記者,網頁展示的風險等級僅供參考,如果不一致,請以基金公司公布的為準。

  某銀行理財經理告訴記者,「就高不就低」是機構做銷售評級時的普遍原則,像工行這樣風險評級低於基金公司評級的現象比較少見。

  各機構採用的評級方法不同

  工行多隻產品風險等級低於其他銀行

  中海基金在發布公告時表示,銷售機構根據投資者適當性法律法規對基金進行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不同,因此不同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等級評價結果可能存在不同。

  據了解

  各代銷機構都有一套自己的

  產品風險評級辦法

  工行:基金產品或者服務信息發生變化的,工商銀行將依據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重新評估其風險等級,對基金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定期進行評價更新

  中國銀行中國銀行的基金風險評價因素、評價等級和工行一致,也是動態調整。

  中行:風險評級結果與基金管理人風險評級結果不一致的,將採用對應較高風險等級的評級結果,並可結合市場情況進行評級上調。

  由於評級方法並未列出具體的評級細則,記者難以得知中海的兩隻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工行具體是如何評定的。不過,記者調查發現,工行的多隻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要比其他銀行低一檔

  例如,銀河銀泰混合基金(代碼:150103)、匯添富數字經濟引領發展三年持有期混合A(代碼:011665)和易方達科潤混合基金LOF(代碼:161131),工行標註為「中風險」,而中行、交行、建行均標註為「較高風險」。

  風險評級信息應充分披露

  充分保障購買人的知情權

  調查中記者發現

  多家銀行的風險評級要嚴於基金公司

  例如,易方達一隻一年期養老混合型(FOF)基金,產品風險評級為「較低風險「。中行標註為「較低風險「,建行上調為「中風險「,而招行頁面則顯示為「中高風險」。另外,招行代銷的多隻基金產品,風險評級要比基金公司評級高一個等級。

  招聯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記者表示,不同銀行的客戶群體存在差異,根據客戶群體的不同情況設定不同的評級標準,得出不同的風險評級,是正常現象。不過,作為代銷機構,在資本市場波動較大的情況下,提高代銷基金的風險等級,纔是銀行的正確選擇。

  如果銀行未遵循孰高原則

  評定的風險等級低於基金公司

  是否違反適當性義務呢?

  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張亦文認為,風險等級不僅能幫助銷售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還能提示風險。「錯誤」的風險評級既有可能匹配錯誤, 也會誤導投資者。不過,雖然司法實踐中出現過法院不認可賣方機構風險評級的案例, 但究其實質還是因為產品合同中存在矛盾的描述。

  「產品風險評級結果高或低都有可能,但同一家機構內部評價體系應當自洽。」張亦文說,另外代銷機構還需要對行業內同類型產品的評級予以充分關注,尤其應當避免顯著低於行業內其他機構對於同類型產品的評級。

  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如果基金發行人和代銷機構都有自己的評級體系,評級結果存在差異也屬正常,但應該向客戶披露這個評級是誰做出的,最好將不同的評級結果一併呈現,以充分保障購買人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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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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