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讀創客戶端記者穆硯
3月27日晚間,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證券”或“公司”)發佈2024年年度報告。公司2024年營業收入95.98億元,同比下降4.32%;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30.58億元,同比下降28.39%;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30.08億元,同比增長60.66%;基本每股收益0.58元/股。擬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086元(含稅)。
▲光大證券公告截圖
傳統業務板塊承壓明顯,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同比下降
關於營業收入變動原因,光大證券在年報中稱,2024年,公司實現營業收入96億元,同比減少4億元,降幅4%。利息淨收入21億元,同比增加3億元,增幅19%,主要系融資成本下降、固收類投資利息增加;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47億元,同比減2億元,降幅4%,主要是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及基金管理業務手續費變動;投資收益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26億元,與上年持平;其他收益1億元,同比減少3億元,降幅70%,爲政府補貼影響;其他業務收入1億元,同比減少3億元,降幅82%,系本年度大宗商品基差貿易收入變動。
綜觀光大證券2024年年報,其淨利潤下降的主因是2023年非經常性損益的高基數效應,而扣非淨利潤的顯著增長反映出主業經營改善,主要得益於投行、資管等業務成本控制及市場波動下的客需交易優化。
傳統業務板塊承壓明顯,經紀業務、投行業務手續費淨收入分別同比下降,反映出市場佣金率下行及IPO節奏放緩的衝擊。投資收益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與上年持平,主因權益市場波動導致股權投資及衍生品業務收益收縮,但公司通過提升固定收益類資產配置比例,實現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同比增長,部分對沖了權益類資產風險。2024年,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淨流入364億元。其中現金流入572億元,佔現金流入總量38%,主要是爲回購業務淨流入248億元、代理買賣證券淨流入154億元、收取利息、手續費及佣金流入114億元;現金流出208億元,佔現金流出總量的15%,主要融出資金淨流出63億元、支付利息、手續費及佣金36億元、支付給職工及爲職工支付現金35億元。剔除客戶資金的影響,公司自有資金經營活動現金淨流入爲209億元。
公司2024年利潤分配預案擬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1.086元,合計派發約9.18億元,維持了連續分紅記錄。
當前資本市場改革深化背景下,公司加速推動業務轉型,2024年研發投入也有相應增長,重點佈局金融科技與智能投顧系統,但短期內難以形成業績增量。隨着全面註冊制及資管新規細則落地,傳統通道業務收入萎縮壓力持續,財富管理轉型成效尚未完全顯現。在行業集中度提升與市場波動加劇的雙重挑戰下,光大證券能否通過組織架構調整和業務模式創新實現突圍仍需觀察。
光大證券問題頻出,公司治理混亂、罰單接二連三
值得一提的是,日前有消息稱,北京金融法院定於2025年5月26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趙遠軍與證監會處罰類一案。趙遠軍系光大證券前投行總經理,2024年8月,證監會下發〔2024〕8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趙遠軍內幕交易“星星科技”以及“借名”買賣證券行爲予以重罰:合計罰款460萬元,並處以十年市場禁入。
根據行政處罰書內容,趙某軍如果對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證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顯然,趙遠軍不服證監會處罰提起了訴訟。
公開信息顯示,趙遠軍出生於1971年,2019年曾擔任光大證券投資銀行事業部總裁,2020年擔任光大證券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證監會作出的處罰決定書提到,趙遠軍在光大證券任職的時間,爲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
此前,在2013年8月16日著名的“烏龍指”事件中,因程序化交易系統故障,光大證券面臨鉅額浮虧,採取了內幕交易措施。事後,證監會重拳出擊,對光大證券“沒一罰五”,合計罰沒共計5.23億元,同時多位高管受到處罰。
因不服監管處罰,當事人之一楊劍波自2014年開始向法院起訴證監會。2014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2015年2月,北交所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10月,證監會官網公告稱,最高法院做出行政裁定,駁回楊劍波的再審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趙遠軍的繼任者,於2021年1月起擔任光大證券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的杜雄飛也已被查。早在2021年11月17日,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曾發佈信息,杜雄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光大集團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大慶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光大證券問題叢生,近年來不斷接到罰單,而原因五花八門。涉及公司存在部分項目質控對項目風險、盡調底稿把關不嚴,內核意見跟蹤落實不到位,部分項目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未完整披露內控關注問題。此外,光大證券營業部多名從業人員存在違規問題,有營業部合規管理不到位、從業人員違規炒股、違規委託證券經紀人以外的個人進行投資者招攬活動等多種情形
(文章來源:深圳商報·讀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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