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3月31日《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及相關配套指引(簡稱“境外上市新規”)正式實施以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備案申請已逐步趨於規範化,更多境內企業選擇在美國或香港上市。2023年8月27日,證監會提出“階段性收緊IPO節奏”,A股IPO受理及註冊數量明顯下降,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呈加速升溫趨勢。但無論擬上市企業選擇境內還是境外上市,股權激勵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又稱員工持股計劃,以下簡稱“ESOP”)是大多數企業上市過程中維持核心團隊穩定的重要方式之一。 相較於中國境內A股上市規則和港股上市規則,美股上市對境內企業上市前ESOP的處理能夠更加靈活。公司上市前ESOP在上市後仍然有效,且公司可在上市後根據上市前ESOP繼續授予激勵股份。但是,美國證券和稅務的相關法律法規較爲繁雜,不僅公司需要從證券登記、稅務等方面對上市前制定的ESOP進行考量,員工也對自己期權實施及變現過程產生困惑。爲此,本文從員工視角出發,對境內企業美股上市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要點進行解析,以供員工或公司參考。
一、員工需簽署的文件
爲統籌和規劃員工股權激勵之目的,公司通常會制訂一份員工期權激勵計劃(Equity Incentive Plan),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等有權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員工期權激勵計劃需要員工配合簽署的文件包括期權授予通知(Option Grant Notice)和期權協議(Option Agreement)。期權協議是主合同,期權授予通知是從屬文件,其內容需與協議一致。期權授予通知的合法性依賴於協議的有效性。
一般在期權授予通知(Option Grant Notice)中約定員工的期權重要條款,一般包括授予期權數量(No.of Shares Subject to Option)、每股行權價(ExercisePrice)、基於期權數量乘以每股行權價計算出的行權總價(Total Exercise Price)、授予日(date of grant)、失效日(Expiretion Date)。
授予日一般爲期權協議簽訂日,而失效日,即行權期限。美國稅法第422條區分法定激勵期權(incentive stock option“ISO”)和非法定激勵股權(non-statutorystock option”NSO”),ISO激勵對象必須在授予之日起10年內行權,NSO激勵對象則無特殊強制性規定。
在激勵對象方面,ISO和NSO不同,ISO只能是公司員工,不包括外部顧問和供應商等非公司員工,NSO則無此限制。關於激勵對象一般在期權協議約定公司授予的激勵期權對象範圍。
在行權價格方面,ISO和NSO也有所區分,ISO行權價格不得低於授予日的公平市場價格,NSO無特殊強制性規定。
在轉讓限制方面,ISO期權通常不可轉讓(除遺產繼承),行權必須由員工本人操作。某些NSO允許轉讓給信託或家庭成員(需符合證券法),但可能附帶限制條款。
綜上,ISO適用場景:適合長期看好公司發展、願意承擔股價波動風險的高收入員工。NSO適用場景:適合需要靈活行權/出售的外部顧問,或優先考慮現金流的中短期激勵對象。
二、境外ESOP各架構及
執行外匯登記的區別
境外ESOP公司組建架構一般有預留ESOP股權、創始人代持或成立ESOP SPV。預留ESOP股權指公司在股權結構中直接預留一定比例的股份(如10%-20%),作爲未來授予員工的期權池,通常由董事會或股東會統一管理。創始人代持是指創始人以個人名義代持一部分股權,未來根據員工行權需求逐步轉讓給員工。而ESOP SPV是指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如開曼羣島或BVI公司)作爲ESOP持股平臺,由該SPV持有預留的ESOP股權,員工通過持有SPV的權益間接享有公司股權。
而無論是預留ESOP股權、創始人代持抑或成立ESOP SPV相對應執行的外匯登記,分別由《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37號文”),以及《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文)(“7號文”)進行規定。
預留ESOP股權架構下一般無投票實際享有人,在公司上市後員工行權,行權後員工一般爲公司股東,員工此時需要按照7號文進行外匯登記,以現金方式行權時將行權成本及稅款匯入公司統一賬戶,公司統一辦理外匯結匯,匯入員工境內銀行賬戶。
創始人代持架構下,創始人一般爲投票權實際享有人,在激勵條件成就時員工行權,員工行權後成爲ESOP股東,創始人需辦理37號文登記,在公司上市後激勵對象辦理7號文登記。
ESOP SPV投票權實際享有人爲創始人,在公司上市後行權,員工行權後爲ESOP SPV受益人,也是在公司上市後員工辦理7號文登記。
三、員工期權實施步驟
員工期權計劃的實施邏輯可以拆解爲四個關鍵環節,構成完整的激勵閉環。員工期權計劃的實施通常包含如下四個核心步驟:授予、成熟、行權、出售。
授予(Grant/Award):指公司根據激勵計劃向激勵對象授予期權並簽署期權,授予協議,約定授予條件、授予日期、授予價格和授予數量等要素。即上文所述員工簽署文件階段,這相當於爲員工開啓了一扇未來參與公司價值增長的窗口。
成熟(Vest):又稱歸屬或兌現,指員工滿足期權授予協議中約定的條件(如服務期限或業績考覈指標等)後,可以按照期權授予協議中確定的價格購買相應數量的激勵股權,通常包含成熟期限、成熟進度和成熟比例等要素。例如典型硅谷企業採用的"懸崖成熟"模式:首年成熟25%後,剩餘期權按月平均成熟。這個機制既保持激勵持續性,又有效綁定核心人才。
行權(Exercise):指員工支付行權價款、購買相應數量的公司股票,通常包括行權條件、行權期限、行權價格等要素。員工需要綜合考量公司估值增長預期、行權資金成本及潛在稅負,做出是否真金白銀購入公司股權的決策。這個環節實質是員工用現金投票表達對企業前景的信心。
出售(Sale):指員工行權並實際持有公司股票後,通過出售、轉讓的方式將激勵股權變現。變現時點選擇直接影響收益規模,需權衡市場環境與企業成長階段。
關於期權成熟即歸屬期美國規則下並無特殊前置性規定,一般由公司在期權協議進行服務期等規定。
四、員工稅務合規及稅收優惠政策
(一)稅務合規
中國籍員工未在美國工作或未持有美國綠卡且僅在美國進行證券交易的情形下,該等中國籍員工不視爲在美國產生所得或資本利得,不必在美國納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等現行規定,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爲標的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公司授予員工激勵股權種類較多,有直接持股、股票期權、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單位和限制性股票等。 一般在期權協議(Option Agreement)中會規定公司授予員工激勵股權的種類如股票期權(StockOption)、限制性股權(Restricted Stock)、受限股份單位(Restricted Stock Unit)。員工在這幾類持股計劃中,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有顯著區別。
股票期權是激勵對象可以在未來行權時以被授予時確定的價格購買激勵股權。授予時一般不進行繳納稅款,在員工行權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應納稅額以公平市場價減行權價後,乘以購買股票數量適用3%-45%累進稅率。員工若在行權後持股分紅,按股息、紅利所得稅納稅,適用20%稅率;轉讓變現按財產所得稅進行納稅,轉讓價減行權市場公平價乘以轉讓股份數量,適用20%稅率。
限制性股票期權,公司授予時員工即持有股權,但公司員工只有在滿足公司年限、業績等要求,員工纔可轉讓股權。也同股票單位授予時無需繳納稅款,解禁後激勵股權不再受限,可自由轉讓後員工按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應納稅額爲市場公平價減去成本價,乘以解禁股票數量,也是適用3%-45%累進稅率;員工進行持股分紅、轉讓變現同股票期權適用20%稅率。
受限股份單位(restricted stock unit)簡稱RSU,受限股份單位沒有行權價或很低的行權價格,且將在歸屬條件成就時自動確權歸屬於激勵對象的期權。以股權形式歸屬時,授予時無需繳納稅款,在RSU歸屬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稅進行納稅,應納稅額爲公平市場價減去成本價,乘以取得股份數量,適用3%-45%累進稅率。員工進行持股分紅、轉讓變現同上適用20%稅率。 轉讓變現應納稅額爲轉讓價減去歸屬時公平市場價,乘以轉讓股份數量,適用20%稅率。
(二)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164號文”)第二條,2021年12月31日前,對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境外股權激勵所得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由於激勵股權行權/解禁/歸屬時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以3%至45%累進稅率納稅,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公式爲: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上述優惠政策已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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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MBMC美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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