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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海川;編輯:木心
同宇新材料(廣東)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IPO於2025年4月14日正式提交註冊,標誌着公司衝擊上市進入最後階段。然而,在這一關鍵節點,公司不僅面臨業績持續下滑的壓力,還因第三大股東紀仲林在公司的實際角色、負面信息等引發市場對“口碑聲譽”風險的廣泛關注。在證監會2024年強化關鍵少數“聲譽監管”的大背景下,紀仲林關聯企業的失信記錄、司法訴訟及退出津東車隊的敏感時機,可能成爲IPO審覈的重點關注點。同宇新材需進一步澄清紀仲林的角色及聲譽問題,以確保IPO進程順利推進。資本市場以法治化爲基石,嚴防聲譽風險不僅是監管要求,更是維護投資者信心和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
業績下滑下的上市衝刺
2025年4月14日,深交所官網顯示,同宇新材創業板IPO審覈狀態變更爲“提交註冊”,標誌着公司在歷經近三年排隊後,終於進入IPO的最後關卡。據招股書披露,同宇新材IPO擬發行不超過1000萬股,佔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25%,計劃募集資金約13億元,主要投向江西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年產20萬噸電子樹脂項目(一期)及補充流動資金。
同宇新材成立於2015年,前身爲廣東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總部位於廣東省肇慶市四會市。公司主營業務爲電子樹脂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產品主要應用於覆銅板生產,覆蓋MDI改性環氧樹脂、DOPO改性環氧樹脂、高溴環氧樹脂、BPA型酚醛環氧樹脂及含磷酚醛樹脂固化劑等五大系列,廣泛服務於南亞新材、建滔集團、華正新材等覆銅板行業龍頭企業。作爲電子信息產業鏈中的關鍵一環,同宇新材的產品在印製電路板(PCB)中起到互連導通、絕緣和支撐的重要作用,市場需求隨着5G、人工智能及新能源汽車等產業的快速發展而持續增長。
儘管同宇新材在行業中佔據一定地位,但其近年來的業績表現卻難言樂觀。根據招股書,2022年至2024年,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爲11.93億元、8.86億元和9.52億元,同比變化幅度分別爲-、-25.73%和+7.45%;同期歸屬淨利潤分別爲1.88億元、1.64億元和1.43億元,連續兩年下滑,降幅分別爲12.77%和12.80%。2025年一季度,公司營業收入同比增長25.60%,但扣非淨利潤仍同比下降1%,顯示盈利能力尚未扭轉頹勢。
業績下滑的背後,產能瓶頸是主要制約因素之一。2022年至2024年,同宇新材的產能利用率分別爲100.04%、105.93%和116.37%,已處於超負荷運轉狀態,難以滿足市場需求增長。此外,公司五類拳頭產品平均單價持續走低,2023年和2024年分別出現大幅下降,例如高溴環氧樹脂單價同比降幅高達39.17%和19.37%。公司解釋稱,原材料價格波動及市場競爭加劇促使其主動下調售價以維護客戶關係。然而,綜合毛利率在報告期內仍保持相對穩定,分別爲24.49%、27.92%和25.42%,顯示出一定的成本控制能力。
爲突破產能瓶頸,同宇新材計劃通過IPO募資12億元建設江西同宇新材料項目,預計達產後總產能將從3.7萬噸/年提升至13萬噸/年,增幅近2.5倍。然而,新增產能的消化問題引發市場擔憂。若公司無法開拓新客戶或擴大市場份額,新增產能可能面臨利用率不足的風險,疊加項目折舊費用,或進一步壓縮淨利潤。此外,公司客戶集中度較高,前五大客戶銷售佔比在68.75%至79.43%之間,且主要客戶如南亞新材近年業績同樣承壓,增加了訂單不確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同宇新材的研發費用率顯著低於行業均值,2022年至2024年分別爲1.25%、2.17%和2.27%,遠低於同行業可比公司均值的4.15%、4.06%和5.43%。在技術迭代迅速的電子專用材料行業,研發投入不足可能削弱公司長期競爭力,限制其在新產品開發和市場拓展方面的能力。
主要股東存在重大聲譽風險
2024年3月15日,證監會修訂實施的《規定》首次提出“口碑聲譽”制度,要求輔導機構提交擬上市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口碑聲譽說明,作爲IPO審覈的重要參考。該制度聚焦四方面內容:違法違規情形、背信失信情況、潛在風險及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其中,背信失信情況包括股東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或存在重大負面評價,潛在風險則涉及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股東的重大債務、違規擔保或嚴重負面輿情等。這些要求旨在嚴把IPO入口關,防範聲譽風險對資本市場的潛在威脅。
作爲同宇新材的創始人之一、最大出資人及第三大股東,紀仲林持股12%,在公司設立初期發揮了關鍵作用。招股書顯示,2015年同宇新材設立時,註冊資本3000萬元,紀仲林直接出資360萬元,並以贈與形式代張馳、蘇世國等人出資1240萬元,總計出資160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53.33%。此外,紀仲林代表公司拍下廣東同步化工資產,支付了2042萬元的拍賣款,奠定了公司發展的基礎。然而,紀仲林的商業背景及其關聯企業的負面信息,爲同宇新材的IPO蒙上一層陰影。
招股書中對紀仲林對外投資的企業中,有幾家股權在2019年-2021年陸續轉讓,這三家公司分別是唐山鑫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普通合夥)、遷西縣津東渣鋼加工處理有限公司,從名字看,這三家業務分別是建築承包施工、大貨車運輸、渣鋼垃圾處理,都是比較特殊的行業,也不是一般人能夠涉足的生意。魔鬼藏在細節裏,從這幾家公司工商信息看,幾乎都涉及到大量法律訴訟和行政處罰,而背後暴露出各種違規操作:出借承包建築資質、允許外部司機掛靠大量泥頭車、大貨車,尤其是最後一項,大貨車司機違規行駛,釀成多起致死事故。蹊蹺的是,在死者家屬起訴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索要賠償之際,紀仲林在2019年5月退出津東車隊合夥人,接替他的公司股東中有一名與其關係緊密的合夥人李豔所。
天眼查顯示,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2016年的合夥人爲李春明、李豔所、紀仲林,財務負責人爲紀豔俠;2017年3月,李豔所退出,其出資份額由紀仲林承接。直到2019年5月,紀仲林退出,李豔所再次進入。在此期間,李豔所雖然不是出資人,但是卻擔任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的負責人。
紀仲林與李豔所共同經營遷西縣豔所養殖有限公司,分別持股57%和43%。
根據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2018年判決書,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的負責人爲李豔所。
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曾因掛靠大貨車撞死人被法院判決賠償,但該公司拒絕執行判決而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2015年6月,王××將自己購買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名下,並將車輛行駛證中的所有人變更爲津東車隊,同時以津東車隊的名義對外經營運輸。2015年6月27日,王振豐僱傭的司機彭×金在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載乘車人高野在遵化市112線新店子龍禹加油站南側發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彭×金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5月,遷西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裁決津東車隊向彭×金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合計605779.38元。
津東車隊隨後向法院提出訴訟。經開庭審理,2018年11月,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的上訴,維持原判。2019年3月20日,法院對津東車隊強制執行60.58萬元賠償款;2019年9月,津東聯運車隊因拒不履行和解協議被法院列爲失信被執行人,未履行金額爲55.88萬元。
當時,法院判決結果出來的時候,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出資90%的大股東爲紀仲林,車隊負責人爲李豔所。
2018年底法院判決,2019年5月紀仲林退出津東聯運車隊大股東,2019年9月,津東聯運車隊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2019年3月至2023年7月,津東車隊先後6次被法院強制執行,並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限制消費令。
紀仲林退出津東車隊大股東時機,恰逢公司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及法院強制執行的關鍵節點,而接替他的人,與其關係密切。這種股權變更的時機和關聯人安排,引發市場對其是否通過退出規避法院執行的懷疑。
根據證監會《規定》,紀仲林的上述行爲可能觸及“背信失信情況”潛在風險。津東車隊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及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的行爲,直接指向背信失信;紀仲林退出股東時機的敏感性及其關聯人繼續控制公司的行爲,可能被視爲規避法律責任的潛在風險。這些負面信息不僅損害其個人聲譽,也可能對同宇新材的IPO審覈構成不利影響。
需要指出的是,紀仲林退出大股東後,遷西縣津東聯運車隊仍不斷髮生致命交通事故,奪走數條人命,有的甚至發生在疫情期間人跡稀少的情況下,不得不讓人質疑這家公司的司機交通違法行爲猖獗到了何等地步。
第三大股東角色存疑
此外,紀仲林作爲最大出資人卻未被認定爲實際控制人,其身份合規性同樣值得關注。
招股書顯示,張馳和蘇世國通過直接及間接持股控制公司71.38%的表決權,被認定爲共同實際控制人,紀仲林僅爲第三大股東。
2015年,同宇新材設立時,公司註冊資本3000萬元,紀仲林直接出資360萬元,幹潤泰出資2640萬元,其中張馳及蘇世國將共同以個人資金通過幹潤泰向同宇有限間接出資 1400 萬元,剩餘出資部分 1240 萬元由紀仲林以現金向張馳、蘇世國、席奎東、章星、鄧凱華贈與後再由張馳等人分別通過幹潤泰間接出資至同宇有限。
也就是說,紀仲林直接或間接出資1600萬元,張馳及蘇世國出資1400萬元,分別持股比例爲53.33%和46.67%。
同宇新材成立時的主要資產來自知拍賣獲得的廣東同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廣東省肇慶市四會市土地房產。2015 年 12 月 5 日,紀仲林作爲設立中的同宇有限的代表拍下了廣東同步化工的資產,總價3442萬元,2015年12月至 2016年1月間,張馳及蘇世國通過各自配偶向紀仲林合計支付 1400萬元以用作拍賣款支付,剩餘 2042萬元由紀仲林完成支付。
由此可見,從一開始出資到拍賣原始資產,紀仲林始終都是作爲主角出現的。紀仲林爲何甘願將大部分出資額“贈與”給他人,而自己只做第三股東,這在邏輯上很難講通。
此外,紀仲林在公司運營中的角色也遠遠超出第三股東的範疇。2020年11月,樂平市融媒體中心報道顯示,紀仲林在同宇新材與當地政府洽談中位居核心位置,實際控制人張馳、蘇世國分坐在他兩邊,這顯示其在公司中的實際角色和影響力可能遠超招股書披露。紀仲林是否藉由“贈與”名義實現對公司的隱形控制?招股書對實際控制人和第一大股東的陳述是否真實?對IPO公司來說,這種治理方式會觸及證監會對IPO股東合規性的監管紅線。交易所在問詢中似乎並未注意到這一重大疑點,而這有可能成爲同宇新材上市路上的一顆“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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