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物業收費新規實施!這些費用下降,業主別再多交錢了

陽江日報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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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發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我市市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相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前期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水電公攤部分進行了清晰界定。

記者走訪市區多個小區瞭解到

《通知》提到的水電分攤

規定於3月正式落地實施

不少業主交物業費時發現

公攤水電費真的下降了

不僅如此

業主分攤的水電費需要單獨列賬

嚴禁將業主自用水電費用

與公攤水電費用混合統收

前期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業主交費

不再是一筆“糊塗賬”

PART.01

共用水電費明確誰“埋單”

根據《通知》,物業服務單位辦公及生活用水用電,包括消防演練用水,都得單獨安裝計量表,費用由物業企業自行承擔,嚴禁分攤給業主

小區綠化養護、水池噴泉、清潔用水、節日裝飾及宣傳活動等能耗統一從物業管理費中支出,業主無須額外掏錢

小區內商業廣告、商鋪經營等活動的用水用電,費用由經營受益方承擔

業主僅需按戶合理分攤小區公共路燈、住宅樓內走廊、樓梯及電梯的公共用電,而且這部分費用需獨立覈算並公示明細

高層滅火演練

近日,記者走訪市區多個小區瞭解到,《通知》落地實施後,市區部分小區如美的未來中心小區、金湖春天小區等,業主分攤的水電費有所降低。“錢雖降不多,但收費清楚明白,我心裏踏實多了。”美的未來中心業主王先生介紹,以前物業費裏的水電分攤項目不明不白,如今消防用水、路燈電費等項目都明確不用業主出錢,他每個月省了七八元。

據瞭解,大部分業主的公攤水電費下降幅度均在10元以內如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上且有車位的業主公攤水電費降低了七八元,面積9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且沒有車位的業主公攤水電費降低了二三元。但也有部分小區因此前物業公司已經承擔了相關共用水電費用,業主的公攤水電費並未發生變化。市區廣博峯景小區物業公司相關負責人雷宜珍介紹,該小區物業公司自用的水電費用一直由物業公司承擔,公共保潔綠化養護用水、消防用水也從未分攤給業主,因此該小區業主的物業費沒有發生變化。

PART.02

每月車位管理費最高收50元

對於有車一族關心的車位管理費問題,《通知》給出了最高收費標準:自有產權車位、人防車位及共有車位的物業服務費每月最高不超過50元其中還包含了公攤水電費,子母車位按普通車位1.5倍收取《通知》嚴令禁止已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後,再重複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市區恆隆御景山莊小區

市區恆隆御景山莊小區的物業公司負責人馬女士告訴記者,該小區的車位物業管理費爲每月50元,子母車位爲每月75元。小車車位出租的價格爲每月250元,摩托車、電動車車位的出租價格爲每月40元,出租價格均包含了物業管理費。

在市區廣博峯景小區,小區車位管理費每月僅收30元,出租的車位不另外收取車位管理費,且子母車位“一視同仁”,未額外加價。“公共區域包括車位的用電都是獨立計量,每月公示分攤明細,業主們都很認可物業公司的做法。”雷宜珍說。

PART.03

業主分攤費用需單獨列賬

《通知》着重強調,物業企業必須將分攤的水電費用單獨列賬,定期公佈總金額、分攤方式以及每戶應繳明細,堅決禁止與業主自用水電費混合收取。在市區御水雅筑小區一棟住宅樓的電梯裏,記者看到上面張貼着整棟樓的物業收費明細,其中明確細分了電梯電費、樓道照明等收費項目。市區御水雅筑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洪女士表示,物業公司的任何收費項目都會向業主定期公示,並且張貼在電梯裏面公示。業主盤女士表示,《通知》細化規則、強化公示,有力約束了物業企業隨意轉嫁成本的行爲,保障了業主的知情權。

市發改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各地市小區的共用水電費分攤標準由各地市自行制定。2020年,我市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市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對物業費最高限價有規定,但水電費分攤未明確。2019年相關規範性文件到期後,小區水電費分攤投訴和諮詢增多,因此,市發改部門與市住建部門共同出臺了這份補充通知,用來明確收費規則。這是對我市既有物業管理政策的細化完善,有效釐清了物業與業主之間容易產生矛盾的部分,特別是公攤水電費的收費問題。

共用水電費分攤按如下規定執行

 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辦公及生活等自用水、電(含消防演練用水),必須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管理單位負擔,不得向住(用)戶分攤。

 小區綠化物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慶活動、宣傳、裝飾、清潔等用水用電,其費用均由物業管理服務費列支,不得向住(用)戶分攤。

 小區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水、電費用,由該項經營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戶分攤。

● 小區範圍的路燈用電費用,由小區的所有住(用)戶合理分攤。

 住宅樓內走廊、樓梯、電梯等公共設施的共用電費,由本樓住(用)戶合理分攤。

 住宅樓內走廊、樓梯、電梯等公共設施的清潔用水費用,由物業管理單位負擔,不得向住(用)戶分攤。

爲提高共用水、電費用分攤的透明度,減少價格糾紛,凡屬向住(用)戶分攤的共用水、電費用,必須單獨列賬,向住(用)戶公佈費用分攤的辦法和總金額以及各住(用)戶應負擔的金額等。嚴禁將分攤的水、電費用與住(用)戶自用的水、電費用混合統收。

文字 | 陽江日報(記者/梁馳)

資料圖 | 陳宏侃、譚文強

編輯 | 任明皓

校對 | 顏振勇

審覈 | 李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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