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7日,河南監管局發佈批覆稱,交通銀行河南省分行《交通銀行河南省分行關於覈准陳豪強商丘分行副行長任職資格的請示》(交銀豫〔2025〕15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保監會令2022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經審查,批覆如下:
一、覈准陳豪強交通銀行商丘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二、陳豪強應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商丘監管分局作出交通銀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如未到任,需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商丘監管分局報告正當理由,否則交通銀行政許可決定失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商丘監管分局將辦理行政許可註銷手續。該人員任命後,交通銀行河南省分行應及時將任命文件抄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商丘監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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