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證監局)
來源:廣西證監局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金浦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向客戶介紹人支付報酬,在開展孖展沽空業務過程中為客戶「繞標套現」提供便利,客戶回訪不規範、不到位等違規行為。上述情形不符合《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證券公司孖展沽空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第四條第五項、《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孖展沽空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第四十九條、《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營業部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引以為戒,切實整改,強化人員管理,開展違規問責,完善內部合規管理,切實提升規範運作水平,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