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廣西證監局發布公告,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金浦路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告顯示,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金浦路證券營業部:存在向客戶介紹人支付報酬,在開展孖展沽空業務過程中為客戶「繞標套現」提供便利,客戶回訪不規範、不到位等違規行為。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證券公司孖展沽空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第四條第五項、《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基於上述違規行為,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孖展沽空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7號)第四十九條、《關於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11號)第八條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寧金浦路證券營業部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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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公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