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跨省經營、不得從事五種交易,地方AMC將迎來重磅監管新規

市場資訊
04-23

  來源:華夏時報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下稱“AMC”)或將迎來重磅監管新規。

  《華夏時報》記者瞭解到,近期,監管部門正在就《地方AMC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25年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線下徵求意見,已有多地區的多家持牌地方AMC向記者確認收到該文件。

  記者在文件中瞭解到,《徵求意見稿》在收購、處置、融資、股東股權等方面對地方AMC進行了明確要求。其中提到,地方AMC應當在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金融不良資產收購業務;不得幫助金融機構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爲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等。

  多家地方AMC收到《徵求意見稿》

  2024年8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在一項答覆中曾明確表示,金融監管總局正在會同財政部等部門研究制定地方AMC監管辦法。

  近日,《華夏時報》記者從江西、海南、青海、天津等多地的地方AMC從業人士處瞭解到,監管部門正在線下進行徵求意見,其所在的地方AMC已收到《徵求意見稿》。

  記者瞭解到,本次《徵求意見稿》,在多方面強化了對地方AMC的監管要求。

  在展業區域方面,《徵求意見稿》強調,地方AMC應當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金融不良資產收購業務,原則上不得跨區域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監管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計劃單列市地方AMC確有需要將金融不良資產收購業務拓展至全省範圍的,需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

  在業務範圍上,《徵求意見稿》要求,地方AMC不得從事以下五種行爲:一、與轉讓方及其關聯方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或者要求不良資產轉讓方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或者在轉讓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外簽訂達成影響資產和風險真實性完全轉移的改變交易結構、風險承擔主體及相關權益轉移過程等的協議、約定;二、幫助金融機構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爲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三、收購虛構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或者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爲企業、項目提供融資;四、爲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通道,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五、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輸送利益,或者協助任何單位或個人逃廢債務。

  在主業佔比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地方AMC近三年年均收購金融不良資產投資額佔新增投資額的比重應當不低於30%。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區金融不良資產市場規模、市場競爭等情況,適當提高前款要求的金融不良資產收購金額年均佔比。

  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爲主要股東入股地方AMC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已經控股一家的,不得再入股其他地方AMC。禁止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地方AMC股權,地方AMC股東不得虛假出資循環出資、抽逃出資。

  “目前該文件還在徵求意見稿階段,但是很多業務規範此前一直有指導。”有地方AMC從業人士告訴《華夏時報》記者,已有地方AMC就《徵求意見稿》做了具體業務改動。

  多個業務迎規範

  據金融監管總局披露,截至2023年末,我國60家地方AMC行業實收資本合計2646億元,總資產合計11239億元;平均實收資本44億元,平均總資產187億元。2024年初,隨着黑龍江省嘉實龍升金融資產的退出,地方AMC數量從60家縮減到59家。

  雖數量衆多,體量龐大,但地方AMC在資產規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部分業務處於“野蠻”發展的狀態。

  以個貸業務爲例,在本次《徵求意見稿》中提到,對於收購的個人不良資產,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再次對外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地方AMC個貸業務從業人士告訴《華夏時報》記者,此前會有地方AMC線下進行二次轉讓的情況。

  “地方AMC收購個貸不良資產包後,發現處理不了,或者覺得行情在下降等情況,都會促成他們進行二次轉讓。”另一從業人士告訴記者,地方AMC也常常在個貸業務中扮演通道角色。地方AMC競得銀行個貸不良資產之後,將其轉讓給非持牌民營機構來處置,賺取通道費。這種情況下,地方AMC往往會通過合作配資等方式避開監管。

  此外,對於當前部分地方AMC旗下持有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私募基金、供應鏈金融服務融資擔保等類金融機構股權的情況,《徵求意見稿》也做出了一定限制。文件要求,地方AMC原則上不得投資設立子公司,爲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設立的除外。對於已設立的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子公司,地方AMC應當制定退出計劃,在過渡期內按計劃穩妥處置。

  值得一提的是,4月11日,金融監管總局印發了《關於促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質量發展提升監管質效的指導意見》,再次重申迴歸本源、聚焦主業,摒棄粗放式發展模式的重要性。爲了凸顯AMC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作用,監管明確,提高不良資產盡職調查、估值定價、存續期管理、重組增值運作、資產處置等能力。加強不良資產處置生態體系建設。拓展諮詢顧問、受託處置資產、破產管理人等中間業務,探索發展輕資產業務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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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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