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新疆監管局發布批覆稱,《交通銀行新疆分行關於苟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覈准的請示》(交銀新〔2025〕17號)收悉。經審核,現批覆如下:
一、覈准苟建立交通銀行喀什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二、交通銀行新疆分行應要求上述覈准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自交通銀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並按要求及時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覆文件失效,由喀什金融監管分局辦理行政許可註銷手續。
三、交通銀行新疆分行應督促上述覈准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風險合規意識,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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