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貴州省獨山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銀行黔南分行羅甸支行原行長周春林犯受賄罪一案,對被告人周春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周春林受賄所得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3年7月,周春林在擔任貴州銀行羅甸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設貸款門檻,向貸款客戶收取“攬儲費”以及在羅甸支行營業場所選址和貸款審批、員工編制等方面爲貸款戶、房開商以及員工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價值共計128.876萬元,其中人民幣115萬元、茅臺酒72瓶(價值10.7928萬元)、和天下香菸8條(價值0.8萬元)、金戒指一枚、金項鍊一條(購買價2.2832萬元)。周春林非法收受上述財物後,其中103萬元用於羅甸支行違規攬儲活動以及貴興惠民商超門頭裝修、收銀系統採購等,餘款25.8萬餘元被其揮霍。
獨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周春林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28.87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爲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其近親屬主動代爲退繳贓款,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周春林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服從判決。
被告人周春林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服從判決。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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