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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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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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重慶市金科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科控股),住所:重慶市涪陵新城區。

黃紅雲,男,1966年6月出生,時任金科控股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住址:重慶市江北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金科控股、黃紅雲信息披露違法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金科控股、黃紅雲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2年1月15日,重慶金科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股份)發佈《關於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披露虹某公司、陶某遐自2022年1月17日起與金科控股、黃紅雲解除一致行動關係。解除一致行動關係後,金科控股和黃紅雲所持有金科股份有表決權的股份變動比例超過5%,按照《證券法》相關規定,金科控股、黃紅雲、虹某公司與陶某遐應及時報告和公告。金科控股、黃紅雲作爲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及時向金科股份提交權益變動報告資料,直至2022年4月2日發佈《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更新後)》,披露不再持有虹某公司、陶某遐股份表決權份額的情況。

截至2022年5月17日,金科控股持有金科股份38683.61萬股,其中質押13019萬股,質押股份佔金科股份總股本的4.61%。黃紅雲持有金科股份58648.73萬股,其中質押45452.23萬股,質押股份佔金科股份總股本的8.51%。金科控股、黃紅雲合計持有金科股份股票被質押數量佔金科股份總股本的13.12%。金科控股和黃紅雲在證券公司提前明確告知所持股份存在強制平倉風險並提示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後,未按規定披露所持股份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上述違法事實,有金科股份披露公告、金科控股和黃紅雲提供的情況說明、證券公司關於金科控股和黃紅雲融資融券業務合同、逾期通知、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金科控股和黃紅雲未及時披露權益變動信息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按規定披露所持股份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的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爲。

黃紅雲作爲金科控股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是金科控股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的決策人員,是金科控股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金科控股給予警告,並處以150萬元罰款;

二、對黃紅雲給予警告,並處以210萬元罰款,其中對黃紅雲作爲信息披露義務人處以150萬元罰款,對黃紅雲作爲金科控股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60萬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或重慶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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