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中信證券、國投證券及6名保代被監管警示!最近一年因首發上市業務受到其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企業上市
05-22

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薦代表人李寧、吳鵬、黃藝彬、李婉璐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關於對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薦代表人鄭揚、陳實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

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534 

關於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薦代表人

李寧、吳鵬、黃藝彬、李婉璐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李 寧,保薦代表人;

吳 鵬,保薦代表人;

黃藝彬,保薦代表人;

李婉璐,保薦代表人。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作爲相關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的保薦人,李寧、吳鵬、黃藝彬、李婉璐作爲中信證券指定的項目保薦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違規情況

中信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申請過程中,出具了相關項目適用再融資分類審覈機制的核查意見。經查明,中信證券最近一年因首發上市業務受到其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2023 年)(以下簡稱《審覈規則》)規定的“最近一年因同類業務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情形,不得適用再融資分類審覈機制。中信證券未及時向本所報告上述情況,出具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責任認定和監管措施決定

中信證券未審慎關注可能影響審覈程序適用的事項,出具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李寧、吳鵬、黃藝彬、李婉璐作爲項目保薦代表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上述行爲違反了《審覈規則》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審覈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決定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當事人應當引以爲戒,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並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 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

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範和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保薦工作質量。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5 14

上海證券交易所

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535 

關於對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薦代表人

鄭揚、陳實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鄭 揚,保薦代表人;

陳 實,保薦代表人。

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投證券)作爲相關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的保薦人,鄭揚、陳實作爲國投證券指定的項目保薦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違規情況

國投證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申請過程中,出具了相關項目適用再融資分類審覈機制的核查意見。經查明,國投證券最近一年因首發上市業務受到其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覈規則》(2023 年)(以下簡稱《審覈規則》)規定的“最近一年因同類業務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情形,不得適用再融資分類審覈機制。國投證券未及時向本所報告上述情況,出具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責任認定和監管措施決定

國投證券未審慎關注可能影響審覈程序適用的事項,出具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鄭揚、陳實作爲項目保薦代表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上述行爲違反了《審覈規則》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等有關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審覈規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本所決定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對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鄭揚、陳實予以監管警示。

當事人應當引以爲戒,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並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20 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

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範和本所業務規則等規定,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保薦工作質量。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5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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