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時報
近日,爲進一步支持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融資,提升境內企業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平,紮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以下簡稱“54號文”)進行修訂,起草了《關於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統一本外幣管理政策。二是企業募集資金境內使用和外匯風險管理更爲靈活便利。三是簡化管理程序,放寬登記時限要求。四是進一步規範募集資金管理。
推出《通知》的主要考慮是什麼?本次《通知》有哪些亮點?對募集資金的管理要求有無變化?對放鬆登記事項時限要求有何考慮?針對這些問題,《金融時報》記者採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
推出《通知》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持續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完善本外幣一體化的跨境資金管理。隨着近年來人民幣在各類投融資跨境收付中越來越廣泛地使用,有必要基於54號文起草本外幣一體化的管理辦法。同時,54號文實施已逾10年,爲推動我國金融高水平制度型開放,對境外直接上市登記時間要求、賬戶使用、資金匯兌等方面進一步提升便利化。中國證監會對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以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由審批制變爲備案制後,也有必要同步完善匯兌環節的資金管理政策。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爲回應市場訴求,結合前期銀行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業務試點(八地高水平對外開放地區,河北雄安、重慶、福建、廈門)情況,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起草了《通知》,支持境內企業在國際金融市場高效融資。
《通知》主要內容有哪些?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稱,《通知》共二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統一本外幣管理政策。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幣或人民幣調回,相關資金均可使用資本項目結算賬戶匯出入。以人民幣調回的,還可使用境內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參與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體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
二是企業募集資金境內使用和外匯風險管理更爲靈活便利。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幣調回後可自主結匯使用。上市主體可自主選擇外匯風險管理途徑,通過銀行或券商辦理即期結售匯及套期保值交易。
三是簡化管理程序,放寬登記時限要求。除上市企業回購、境內股東增持外,將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相關登記的辦理方式,由在外匯局辦理調整爲銀行直接辦理。將發行上市、增發登記時限由15個工作日延長爲30個工作日。將減持登記時限由減持前20個工作日調整爲減持後30個工作日。放寬企業信息變更、部分股權結構變化等登記時限要求。《通知》中境外直接上市登記調整爲銀行直接辦理等要求,前期已在北京、上海、廣東等12地開展試點,試點運行平穩,推廣至全國條件成熟。
四是進一步規範募集資金管理。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股東因增持匯出資金如有剩餘或交易未達成時,應及時匯回境內。明確境外發行可轉債和將可轉債轉爲股票相關管理要求。此外,考慮到企業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訴求,明確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獲得發改、商務等業務主管部門批覆或備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
對募集資金的管理要求有無變化?
記者瞭解到,境內企業境外上市主要分爲兩種情形。一是境外直接上市,境外上市主體是註冊在境內的企業,主要爲在香港上市的H股。二是境外間接上市(通常稱爲“紅籌”),境外上市主體是境內機構或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SPV以收購、股權置換、協議控制(VIE)等方式取得國內資產的控制權。
從監管分工來看,企業境外上市發行活動主要由證監會按《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及六項配套監管指引進行管理;在匯兌環節,直接上市按照本《通知》辦理境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間接上市企業在設立過程中則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ODI)登記及返程投資登記。
此外,2020年、2024年兩版《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中均要求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原則上應及時調回境內”。在此基礎上,本次法規修訂再次對該管理原則予以明確。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稱,考慮到企業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訴求,明確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如已同步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主管部門備案、覈准或批准,並已按照相關跨境資金管理規定要求完成相關業務登記,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可不調回境內,直接在境外用於開展上述業務。
對放鬆登記事項時限要求有何考慮?
記者注意到,爲創造更加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擬適當放寬境內企業境外直接上市登記事項時限要求,更加便利境內企業安排境外直接上市相關事項。
一是時限適當放寬情形。發行、增發、H股全流通等事項登記時限由15個工作日調整爲30個工作日,減持登記時限由擬減持前20個工作日調整爲減持後30個工作日,對於企業來說,可以更好統籌時間準備登記材料,不至於因時間緊張而造成違規;對於外匯管理來說,放寬兩週時間不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二是不設時間要求的情形。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持有流通股的境內股東信息等事項變更登記時限由15個工作日調整爲不設時間要求,主要是考慮爲避免企業頻繁辦理登記事項,故不設時間要求,可在辦理其他登記時一併辦理。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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