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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IPO熱點)
5月23日晚上,深圳證券交易所公佈對中鼎恆盛氣體設備(蕪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對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對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簽字註冊會計師陳蓮、崔芳林、陳凱給予紀律處分的3份決定及對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唐申秋、侯爲滿、孫睿的監管函。國泰海通、容誠所、北京海潤天睿分別是中鼎恆盛創業板IPO項目的保薦機構、審計機構、法律服務機構。中鼎恆盛創業板IPO已於2024年3月4日被終止審覈。
2023年5月8日,深交所受理中鼎恆盛創業板IPO的申請。項目保薦人原爲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國泰君安吸收合併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爲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賈超、陳金科爲項目保薦代表人。項目審計機構爲容誠所,陳蓮、崔芳林、陳凱爲簽字會計師。項目法律服務機構爲北京海潤天睿律所,簽字律師爲唐申秋、侯爲滿、孫睿。
中國證監會現場檢查發現:
中鼎恆盛及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羅克欽,實際控制人、董事、副總經理楊瑞傑,財務總監施洋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1、未披露影響財務信息可靠性的重大內部控制缺陷;2、未充分披露研發費用內部控制不規範的情形;3、未充分披露收入確認存在的不規範情形;4、未完整披露對賭協議的特殊權利條款。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1、對中鼎恆盛給予一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處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期間,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2、對中鼎恆盛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羅克欽,實際控制人、董事、副總經理楊瑞傑,財務總監施洋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國泰海通、賈超、陳金科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1、未充分關注發行人存在的重大內部控制缺陷,未對發行人財務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審慎覈查,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2、未充分覈查發行人研發費用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3、未充分關注發行人收入確認存在的不規範情形,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4、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流向以及關鍵崗位人員的資金流水覈查不到位;5、未督促發行人及時披露對賭協議的特殊權利條款。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1、對賈超、陳金科給予六個月內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處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間,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2、對國泰海通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海潤天睿律所作爲發行人律師,唐申秋、侯爲滿、孫睿作爲項目簽字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未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5號》5-8的要求對實際控制人佔用發行人資金的實際流向和使用情況予以審慎覈查,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未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於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的要求全面深入覈查發行人提交申請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的資金來源,未充分關注發行人間接股東張某出資款項來源於實際控制人等異常情況,執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深交所決定對北京海潤天睿律所、唐申秋、侯爲滿、孫睿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容誠所及簽字註冊會計師陳蓮、崔芳林、陳凱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爲:1、未對發行人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和財務信息可靠性予以充分關注並審慎覈查,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2、未對發行人研發費用相關內部控制有效性予以充分關注並審慎覈查,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3、未對發行人收入確認不規範情形予以充分關注並審慎覈查,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4、未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流向以及關鍵崗位人員的資金流水予以充分關注並審慎覈查。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1、對簽字註冊會計師陳蓮、崔芳林、陳凱給予六個月內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處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間,不接受陳蓮、崔芳林、陳凱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2、對容誠所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編者注:正文略)
(編者注: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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