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集中調整代銷基金產品風險等級

中國經營網
2025/05/31

  隨着《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頒佈,銀行代銷業務管理正逐步優化。

  近日,農業銀行(601288.SH)在官網發文稱,將針對該行所有代銷公募基金產品,持續開展風險等級動態評估工作。《中國經營報》記者統計發現,今年以來,已有多家銀行調整代銷公募基金產風險等級,其中,部分產品風險等級提升一級,個別產品風險等級更是躍升兩級。

  記者採訪了解到,《辦法》要求銀行在代銷基金過程中,有義務按照監管要求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更好地保護投資者權益。未來,銀行應構建穿透式准入管理體系,健全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的管理責任,防範銷售誤導風險。

  風險等級調整

  近段時間,多家銀行相繼發布代銷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調整的公告。

  農業銀行近日在官網發文表示,針對所有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開展風險等級動態評估工作。該行採用與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公布的基金評價機構合作模式,按照「事前+事後」「定性+定量」的方法,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進行動態風險評估,並依據「孰高」原則確定最終風險評級。

  中信銀行(601998.SH)在官網發文表示,自5月12日起,上調158款代銷資產管理產品的風險評級,涉及南方基金、中銀基金、華安基金、廣發基金等55家基金公司。

  此前,建設銀行(601939.SH)、民生銀行(600016.SH)已相繼宣佈對部分代銷基金產品風險等級進行調整優化。例如,建設銀行於2月10日在官網發布公告稱,近期已調整涉及「易方達龍頭優選兩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C類」「匯添富數字經濟引領發展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A類」等21款代銷公募基金產品的風險評級。從調整的產品類型來看,主要以權益類基金為主,還包括部分債券類基金和境外投資產品。從風險等級調整情況來看,大多數產品風險等級提升一級,個別產品風險等級更是躍升兩級。

  就銀行機構針對代銷業務調整的主要內容,上海大學上海科技金融研究所高級研究員陸岷峯告訴記者,一是評估機制全面升級。各家銀行普遍建立了「事前+事後」全流程評估體系。二是動態管理成為標配。突破傳統靜態評級模式,建立基於產品生命周期的持續跟蹤機制。三是風險認定從嚴從高。普遍執行「孰高」原則,即在基金管理人自評與代銷機構評估出現差異時,選取較高風險等級作為最終認定。四是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部分銀行機構在手機銀行新增「風險刻度尺」可視化工具,將R1—R5風險等級細化為21個刻度區間,並強制要求銷售環節進行風險匹配雙錄。

  某國有銀行人士告訴記者,此次調整主要源於兩個原因:一方面是監管政策推動。《辦法》首次對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進行全面、明確的規定。銀行在代銷基金過程中,有義務按照監管要求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更好保護投資者權益。監管政策對銀行代銷業務在合作機構管理、代銷產品准入管理、銷售管理以及代銷產品存續期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嚴格要求,促使銀行重新審視代銷公募基金的風險等級,以符合監管標準。

  「另一方面是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部分基金產品的底層資產配置結構變化,直接影響其風險程度。」上述國有銀行人士表示,例如,若基金產品原本較多配置債券資產,風險等級處於中低水平,但隨着市場利率波動、信用風險變化等因素,其底層債券資產價值出現較大波動,或者該基金為追求更高收益,增加了權益類資產的配置比例,那麼基金產品整體的風險特徵就會發生改變。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行需要對代銷公募基金風險等級進行調整優化,使其更真實地反映產品風險。

  代銷業務管理收緊

  就銀行代銷業務存在的問題,中國銀行(601988.SH)深圳市分行大灣區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曾聖鈞告訴記者,一是風險評級與產品複雜度錯配,部分銀行在代銷業務中,出於對代銷規模和短期收益的追求,在客戶適配上存在「重銷售、輕合規」的不良傾向。對產品風險評估不夠嚴謹,導致風險評級與產品實際複雜度不匹配。例如,一些結構複雜的理財產品,涉及多種金融衍生工具,風險較高,但可能由於銀行對其風險評估不足,給予了較低的風險評級,誤導投資者購買。

  二是過度依賴第三方機構,自身盡職調查與篩選能力不足。個別銀行在選擇合作代銷產品時,較為依賴第三方機構的評估和推薦,自身缺乏獨立的盡職調查與篩選能力。這導致代銷產品質量參差不齊,部分產品收益表現不盡如人意。以基金產品為例,銀行可能沒有深入了解基金產品的投資策略、基金經理的投資能力、產品的歷史業績波動等關鍵信息,就盲目引入產品進行代銷,當市場環境變化時,投資者面臨較大損失風險,也削弱了銀行在市場中的競爭力。

  三是銷售行為不規範,如將代銷產品以自營產品的名義進行銷售,誤導消費者認為產品風險等同於銀行存款;採取虛假、誇大、片面宣傳,誇大產品收益,而對產品風險揭示不足;實行捆綁銷售,強制消費者在購買其他產品時搭配購買代銷產品;違規代替客戶簽署相關文件;誘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等。這些不規範銷售行為侵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如前文所述,《辦法》強化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的管理責任,明確合作機構准入審查和產品盡職調查要求;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行為,對銷售渠道、銷售人員管理、產品展示、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等作出具體規定。

  《辦法》指出,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向客戶銷售與其相匹配的金融產品。同時,商業銀行代銷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併合理管控評估頻次,對同一客戶進行評估單日不得超過二次,年度累計不得超過八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有效期原則上為一年。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者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代銷產品,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銀行應加強合規管理與風險防控,健全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辦法》等監管要求,加強對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的管理責任。在合作機構准入方面,銀行總部應當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確定合作機構資格審查標準,明確准入條件和程序,並加強日常管理和定期審查評估,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在代銷產品准入方面,要對代銷產品開展盡職調查,全面了解產品情況,結合自身客群特徵、銷售渠道等形成獨立、客觀的准入意見。同時,規範銷售行為,明確銷售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加強對銷售過程的監督和管理,防範銷售誤導等風險。」曾聖鈞表示。

  就銀行代銷業務優化而言,陸岷峯建議,一是構建穿透式准入管理體系。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總行—分行—支行」三級產品評審機制,對部分產品嚴格執行「管理規模+登記年限」雙門檻准入標準。特別是對涉及非標資產的產品,建議增設獨立的風險評估委員會,實行「一票否決制」。二是重塑數字化適當性流程。當前亟待開發智能匹配引擎,將客戶風險測評數據與產品風險標籤動態關聯。可借鑑百信銀行「AI自動處理—智能工單—專家人工」三級漏斗機制,實現銷售過程全留痕、可回溯。同時,在手機銀行增設風險警示彈窗,對R4級以上產品強制播放風險提示視頻。三是強化存續期「溫度服務」。針對《辦法》新增的存續期管理要求,建立「重大事項72小時響應機制」,對基金經理變更、派息方式調整等情況,通過智能外呼+短信雙通道主動告知客戶。可參考保險行業經驗,對老年客戶增加人工回訪頻次。

(文章來源:中國經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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