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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廣東證監局發佈公告,對中審衆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王兵、潘桂權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告顯示,中審衆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中審衆環所)負責的國聯水產2023年年報審計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中審衆環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控制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存貨控制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中審衆環所在對公司存貨庫齡測試中,主要檢查了入庫時間、入庫數量、出庫時間、實際庫齡等信息,並未對出庫貨物是否爲庫存貨物中貨齡最長暨是否採用先進先出法的關鍵信息對比,在對國聯水產的管理建議書中也提到“存貨出入庫管理難以嚴格按先進先出執行”,但在控制測試中仍然得出“控制過程中執行有效,未見其他異常情況”的結論。
二是信息系統控制測試程序不到位。中審衆環所在風險評估時,將新信息系統(SAP)認定爲重大錯報風險領域,擬執行的審計程序包括“對SAP系統進行信息技術一般性控制測試彙總”。但僅執行了詢問信息中心總監、獲取《信息案例管理制度》和2023年1-12月系統賬號申請審批記錄的程序,就得出未發現異常的結論。實際上,國聯水產SAP系統存在賬號共享且無法明確共享賬號的所有實際持有人、非實名賬戶,部分用戶不恰當地擁有與崗位職責不符的系統權限、普通用戶持有通用維護等IT專屬權限等系統權限問題。中審衆環所對信息系統執行控制測試程序時未設計和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導致未能發現上述問題。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和評估》第二十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二、存貨截止性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中審衆環所2023年11月30日-12月12日集中對國聯水產的存貨執行了監盤程序,盤點日和資產負債表日之間存貨收發超過10億元,佔全年收入約20%。但中審衆環所在對國聯水產2023年年報進行審計時,在資產負債表日截止性測試程序僅抽取並驗證資產負債表日從賬到表、從表到賬各5條記錄,抽取金額佔比較低,也未記錄抽樣及控制過程。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境外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中審衆環所境外客戶發函中未回函以及回函不符涉及的收入金額約6.87億元,其中未回函收入金額約6.12億元,未回函客戶中包含前五大客戶。中審衆環所在對部分大額未回函客戶執行替代程序時執行不到位,如前五大客戶SYSCO MERCHANDISING & SUPPLY(銷售金額1.80億元)未回函,但在執行替代程序時選取的樣本金額僅佔應收賬款餘額的6%、收入發生額的4%。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四、固定資產審計執行不到位
中審衆環所在審計時已關注到國聯水產南三基地、瓊州漁業等公司基本停止經營,公司將其大部分閒置的固定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用於收取租金,租金無法覆蓋固定資產年度折舊,在管理建議書中也提到相關情況,但審計過程中未充分考慮相關資產閒置對固定資產的影響,未對這部分閒置資產是否存在減值設計並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中審衆環所的上述行爲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王兵、潘桂權作爲國聯水產2023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主要責任。
基於上述違規行爲,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審衆環所、王兵、潘桂權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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