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資本局6月8日消息,一名券商營業部員工在不到一年時間賣出總規模超1200萬元的基金產品後,認為公司未如約發放12萬元提成獎金,在離職後將公司訴至法院。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原告關於銷售分倉提成獎金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該名原告銷售的ETF(即「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共有16只,種類全面,涵蓋寬基指數ETF、熱門賽道ETF以及跨境類ETF等。被告甬興證券曾答辯稱,監管部門禁止將原告主張的銷售部分作為銷售獎勵,公司從未發放過該類提成獎金、也無需發放。
賣了總規模超1200萬元的基金
營業部員工索要12萬銷售提成
判決書顯示,原告郭某某於2022年1月入職甬興證券有限公司(簡稱「甬興證券」),2024年8月30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在職期間,郭某某為寧波天童南路證券營業部理財顧問,薪酬結構由固定工資、績效獎勵、津貼福利組成。

郭某某起訴稱,其擔任理財顧問時,提成以業績結算,不定時的以獎金形式發放,甬興證券未發放其在職期間的提成合計121762元,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相應獎金。
對此,郭某某在庭審中提交了相關微信聊天記錄、郵件記錄等。其中,由被告總部財富管理部某工作人員通過郵件向「公司所屬各分支機構」發送的《關於代銷XXX投資基金的通知》,載明「銷售考覈及獎勵方式」,對認購費發放比例及專項業務收入發放比例予以標註。
此外,「財富業務部分支機構服務羣」微信工作羣聊天記錄顯示,總部工作人員曾在羣中發布多張「金融產品排期表」圖片,內容包含各產品的募集期、產品介紹及激勵政策,其中部分產品的激勵政策顯示「綜合創收:認購費(打折)+2.8%,提成:認購費100%+綜合業務收入30%」,每張圖片最下方均有提示「此內容僅供參考,請以實際產品為準」。
為確認提成相關事宜,2024年3月,郭某某曾在線上詢問總部員工葉某關於「交通etf後端提成」的到賬情況,葉某回覆稱,「銷售分倉提成目前業務部還沒把分配名單給到」。之後,郭某某就分倉比例向被告寧波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張某詢問,對方稱「員工根據分倉創收的25%發放」。對這一比例,郭某某認為是30%。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2022年12月到2023年10月期間,郭某某銷售了16只ETF產品,合計規模為1264.96萬元。從產品種類看,涵蓋寬基指數ETF、熱門賽道ETF以及跨境類ETF等類型。其中銷售「綠電50」規模最大,為207.8萬元,銷售「創業板增」、「央紅利50」、「納指科技」和「恒生醫療」的規模也均超過百萬元。
公司稱已足額支付相應認購費
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資料顯示,甬興證券於2020年獲得證監會覈准設立,同年3月16日取得營業執照。公司註冊地為寧波市,註冊資本為30億元,業務範圍為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寧波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寧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分別持股66.67%、33.33%。
針對原告訴訟請求,被告甬興證券答辯稱,原告的勞動報酬包括其應得的提成和獎金均已全部發放完畢。原告主張的121762元不屬於其提成獎金,原告主張的該部分不合理、不合法,監管部門禁止將原告主張的銷售部分作為銷售獎勵,被告從未發放過該類提成獎金、也無需發放。原告銷售產品可得的提成僅為認購費,該部分已經全部發放。
甬興證券還提交了兩份由證監會發布實施的文件。其中,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證券交易費用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薪酬績效考覈制度,重點考覈銷售部門、分支機構、從業人員的合規展業、銷售保有規模、投資者長期投資收益等,不得將基金的證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間接作為銷售部門、分支機構的業績考覈指標,也不得與基金銷售人員的薪酬績效掛鉤。」
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應就銷售提成佣金是否存在,以及發放依據承擔舉證責任。首先,根據原告提供的郵件附件內容,銷售考覈和獎勵方式對應的主體為公司所屬各分支機構;其次,微信工作羣內信息並未對提成對象進行明確,無法確定圖片、通知中的提成指向為個人應得部分;第三,從原告與葉某的聊天記錄看,即使存在原告主張的該部分提成,也需由部門提交具體的分配名單,名單人員、具體比例均未定;最後,從原告與張某的聊天記錄看,其不能代表被告公司對原告作出相關承諾。
綜上,法院認定原告關於銷售分倉提成獎金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郭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蔣紫雯
編輯 肖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