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鄧行長
近日,鄧行長從上海靜安區法院獲悉,該案近日宣判一起利用資金通道獲利,向銀行業務經辦人大額行賄的案件,浙商銀行上海分行業務發展一部總經理王某收受「好處費」326萬餘元。
涉案相關人員分開審理判決,判決書透露王某已被判決。
判決書顯示:
被告人馬某,男,1984年出生,慧鏈通(深圳)信息服務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鄭某,男,1991年出生,無業。
經審理查明,自2020年起,被告人馬某、鄭某經與李某1、李某2等(均已判決)共謀,共同以李某2實際控制的金源鼎信商業保理某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名義與浙商銀行股份某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簡稱「浙商銀行」)、某某局某某公司之間簽訂了《應收款轉讓協議》《應收款保兌協議》《應收賬款轉讓合同》《應收賬款遠期轉讓協議》等一系列合同,約定在浙商銀行為某某局相關項目提供孖展業務的過程中,由某某公司提供資金通道服務。
在上述業務洽談過程中,馬某、鄭某等人為謀取競爭優勢、承接項目,與浙商銀行業務經辦人、該行業務發展一部總經理王某(已判決)約定,給予對方「好處費」。2020年7月4日、9月1日、11月8日、2021年7月20日,馬某、鄭某等人共同委託劉某1(另案處理)先後四次將總計326.98萬餘元的人民幣現金送至本市靜安區大寧金茂府小區等處,交給王某。
2024年9月10日,被告人馬某、鄭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均能基本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馬某、鄭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40萬元並預繳罰金。
根據工商登記資料,相關勞動合同書,脫密協議,關於內設機構調整和方某蓉等職務聘任(解聘)的通知,證實同案關係人王某自2020年2月17日,與浙商銀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營銷崗,於2016年2月29日被聘任為分行業務發展一部總經理。
相關微信聊天記錄,證實被告人馬某與李某1等人通過微信溝通給付小款即好處費給王某的事實。
證人歐某的證言,證實金源鼎信作為通道方按照總金額千分之五獲利,千分之1.5給浙商銀行回扣,千分之3.5是最後的利潤。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鄭某與他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同給予銀行人員王某,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馬某、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馬某、鄭某犯罪後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鄭某自願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可依法從寬處理。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鄭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責任編輯:秦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