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楊作品
本報訊 男子韓某擔任三亞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經理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侵佔該公司房屋租金、停車費、物業費等收益款合計91644.98元。近日,三亞市城郊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韓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韓某(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擔任三亞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經理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公司交其代為管理的房屋私下出租收取租金,以及管理小區物業期間代為收取的停車費、物業費等款項予以截留,侵佔三亞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收益款合計91644.98元。
去年5月14日,公安幹警在三亞市吉陽區將韓某抓獲,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案發後,被告人韓某及其家屬共計退還公司款項97425元,並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在擔任三亞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經理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通過私下出租公司託管房屋以及截留物業費、停車費等方式,侵佔公司收益款共計91644.98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應依法懲處。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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