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月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公布京匯罰〔2025〕24號行政處罰,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45.43萬元。

處罰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違反了《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3〕21號文印發)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滙業務的;(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