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證監局對三家農商行基金銷售業務現場檢查 兩家收警示函、一家被責令改正

金融一線
06-30

  6月27日金融一線消息,江蘇證監局針對江蘇江陰農村商業銀行、無錫農村商業銀行、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的基金銷售業務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三家機構存在多項問題,並依法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要求在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此次監管行動聚焦基金銷售領域的制度缺陷與操作不規範,凸顯監管部門對地方金融機構合規管理的持續強化。

  江蘇證監局對江蘇江陰農村商業銀行檢查發現,該行在制度建設層面未建立關於投資人信息安全及權益保障等的風險監測機制;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結構性缺陷,代銷基金產品准入由授信審查委員會代行職責且成員未包含合規人員,部分從業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考覈體系未納入投資人長期收益指標,且未充分防範業務間利益衝突;信息報送環節則存在反洗錢報備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監管部門認定上述行爲違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三十條、三十一條及《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等規定,對其出具警示函。

  對無錫農村商業銀行檢查發現,該行的制度建設方面,有關基金銷售業務相關制度未根據業務實際及時更新;業務規範存在漏洞,未對代銷產品開展科學風險評估,互聯網宣傳未通過技術系統統一管理及留痕,個別網點未置備經營許可證;內控與風控方面,合規審查未覆蓋新產品准入,考覈機制忽視投資者長期收益,准入委員會缺乏合規人員,利益衝突防範機制缺位;信息報送環節同樣存在負責人任職備案與離任審查報告缺失、反洗錢報備不到位等問題。其行爲違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及《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等條款,被出具警示函。

  對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檢查發現,該行制度建設存在雙重缺陷,既未就基金銷售產品風險等級評估標準、方法、流程等建立評定製度,也缺乏投資人信息安全及權益保障等的風險監測機制;業務規範上,宣傳內容未經合規審覈,產品准入未充分評估投資策略;內控與風險管理環節,部分人員無從業資質,考覈機制不合理,新產品合規審查缺失,未設立獨立准入委員會,利益衝突防範不足;信息報送問題與前兩家一致,涉及負責人備案及反洗錢報備疏漏。監管部門依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及《證券期貨業反洗錢工作實施辦法》等規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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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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