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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半年券業收到的罰單數量按年下降近四成。
2025年上半年監管部門延續「嚴監嚴管」態勢,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
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共有61家券商收到證監會、滬深北交易所開出的157張罰單(按文件披露日期統計,下同),其中14張罰單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措施,罰金共計4169.09萬元。
與2024年同期監管開出256張罰單相比,今年上半年券業收到的罰單數量按年下降近四成,且沒有券商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案例。但是從處罰事由、處罰措施來看,監管仍對券商各方面業務保持嚴密「監控」,且在典型案例上堅持嚴格處罰、一事「多罰」,嚴監管態勢仍在延續。

中信證券成上半年「被罰大戶」
中信證券(600030.SH)成今年上半年的「被罰大戶」,共收到8張罰單,且幾乎踩遍券商上半年被處罰的典型「雷區」。
其中3張罰單指向投行業務違規行為,除中信證券自身外,還有6名保代被罰;3張罰單指向分支機構的不合規行為;另外2張罰單則揭露出中信證券工作人員出借賬戶、買賣股票的違規行為。
啱啱過去的6月是中信證券被處罰最密集的月份,分別收到深交所的2張罰單和浙江證監局的3張罰單。
深交所披露的罰單顯示,在對中信證券保薦的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芒微)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中信證券存在對輝芒微的經銷收入內部控制有效性、與關聯方的資金流水、生產周期披露的準確性等信息覈查不到位、發表不準確的核查意見等問題。
深交所最終決定對中信證券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同時對該項目兩名保代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這已經是輝芒微第二次「闖關」。2021年12月,輝芒微科創板上市申請獲得受理,當時的保薦機構也是中信證券。2022年1月初,輝芒微被中證協抽中,成為第一批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抽檢的公司。但是中信證券和輝芒面對檢查卻「臨陣退縮」,當月月底即主動撤回IPO申請。
浙江證監局的三張罰單均指向中信證券的分支機構。其中,中信證券紹興分公司工作人員吳雪嫦,因在從業期間存在向客戶提供投資知識測試或開戶知識測評答案、向客戶返還業績獎勵、向未和公司簽訂投顧協議的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違規行為,被浙江證監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時,浙江證監局認為這反映出該公司存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內部控制和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不到位的問題,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並要求中信證券紹興分公司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追責問責。

30家券商因投行業務違規被罰
2025年上半年,共有30家券商因投行業務違規而被處罰。其中,中信證券、平安證券、民生證券、五礦證券、東興證券(601198.SH)和已退市的海通證券均被「點名」三次。
但從處罰措施來看,國金證券(600109.SH)、國元證券(000728.SZ)、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和國泰海通(601211.SH)證券四家券商被罰得最「狠」。
其中,國金證券在保薦想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想念食品)上市時,存在覈查程序執行存在缺陷等三項違規行為,被上交所予以公開譴責,兩名保代程超、宋樂真被予以24個月內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值得一提的是,想念食品因存在拒絕、阻礙現場檢查,銷燬相關證據材料等三項違規行為,被上交所予以5年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紀律處分,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4年4月修訂)》,該處罰措施是針對發行上市審核的「頂格」處罰。
國元證券、申萬宏源承銷保薦和國泰海通證券三家券商自身,則因投行業務違規均被交易所予以通報批評。同時三家公司旗下各有2名保代,被予以6個月內不接受保薦代表人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其中,深交所5月披露的《關於對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是國泰君安吸收合併海通證券、並正式更名後收到的首張罰單。
文件顯示,中鼎恒盛對報告期內部分原始業務資料進行重新制作,對2020年至2022年6月的財務覈算進行重新整理(以下簡稱,理賬),該公司母公司單體報表資產總額和淨資產理賬前後差異率分別為43%和36%,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的差異率分別為20%和24%。同時,中鼎恒盛理賬的依據並非原始業務單據,而是由倉庫人員製作且僅由倉庫人員審核的出入庫單,部分存貨入庫對應的供應商發貨單系後補。
此外,中鼎恒盛還存在未充分披露研發費用內控不規範情形、未充分披露收入確認不規範情形等違規行為,而作為保薦機構的國泰海通卻未能充分關注這些違規行為,並發表了不準確的核查意見。
因此,國泰海通被深交所通報批評,兩名保代賈超、陳金科被給予六個月內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處分。

證監會:堅持「追首惡」「打幫兇」並重
除了投行業務、經紀業務、合規管理等被處罰「高發區」以外,今年上半年還出現了一些「不尋常」的處罰案例。
例如今年5月,中信證券、國投證券均因未及時向上交所報告此前被處罰的情況,而再次受到處罰。
例如,針對國投證券的處罰文件顯示,國投證券及旗下2名保代在相關上市公司再孖展項目申請過程中,出具了相關項目適用再孖展分類審核機制的核查意見。而國投證券最近一年因首發上市業務受到其他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3年)規定的「最近一年因同類業務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的情形,不得適用再孖展分類審核機制。但國投證券未及時向上交所報告上述情況,出具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最終,上交所對國投證券及兩名保代給予監管警示。
較少受到處罰的研究所,今年上半年也「中槍」。今年2月,安徽證監局披露《關於對尹沿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指出華安證券(600909.SH)未能有效規範研究所個別工作人員執業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尹沿技作為華安證券研究所負責人,對此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安徽證監局根據有關規定,對尹沿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在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嚴格公正執法司法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堅持‘追首惡’‘打幫兇’並重原則,依法嚴格追究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中介機構以及教唆、幫助財務信息披露造假的供應商等第三方的法律責任,對實際執行公司事務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組織指使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首惡’實施精準追責,依法提高造假者的違法成本。」